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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

(2022-07-31 1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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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财产纠纷


  原告孙云飞中年丧偶,被告王婷玉中年离异,两人于2016年相识相恋并同居,后旅居北海。热恋中的两人想要相伴到老,于是决定在北海买房生活。
  因王婷玉老家房屋已卖,名下没有房屋,所以新购买的房屋落在王婷玉名下。2019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自行解除同居关系。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就成了两人对簿公堂的导火索。办理房产证时,王婷玉征求过孙云飞要不要把他的名字也填上,孙云飞说不用。如今,王婷玉提出分手,只承认30万元购房款中孙云飞出资12万元,而该房屋现在市场价已达50万元。
  孙云飞认为,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所购,应属于双方共有财产。自己是工薪阶层,又身患多种疾病,且多年在南方过冬已成习惯,更需要房屋和钱。王婷玉则称,房产证只有自己的名字,房屋应为自己所有,一分钱不肯给孙云飞。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于是向法院起诉。
  王婷玉称,购买房屋实价为30万元,由于当时她现金周转困难,自筹11万元现金,向孙云飞借了19万元。得知孙云飞借给她的19万元中有10万元是向他女儿借的之后,她直接转账将钱还给了孙云飞的女儿,余下的9万元是孙云飞说送给她购买首饰等开支。她这才把房子登记在个人名下,登记个人单独所有。所有的装修费用都是她出的。
  最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被告王婷玉所有;王婷玉补偿原告孙云飞15万元;驳回孙云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孙云飞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居即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婚成年男女,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自愿、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所形成的一种不受婚姻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这也就衍生了诸多实际的法律问题,其中纠纷较多的为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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