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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

(2022-06-29 08: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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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利欲熏心
  
  20209月,刘清在网络上结识上家,了解到可以通过网络谋取暴利,便拉上黎平、谭华2人一起“发财”。由刘清负责与上家联系,谭华提供场所,3人按照上家的指示,将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供给上家。
  上家将违法所得转入刘清3人的银行卡内,再由3人将卡内的钱用于在某App上购买火币,并将火币卖给上家指定的下家。每完成一次5万元的操作,刘清3人可获报酬200元。
  见有利可图,3人继续拉拢曾鹏宇等8人(另案处理)入伙。由曾鹏宇等8人提供银行卡,刘清等3人按上述方式进行操作。一次操作结束后银行卡持卡人获利150元,刘清等3人获利50元。
  20209月至20212月,刘清等3人共为上家提供银行卡共计28张,涉案结算金额共计220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清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3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分别判处刘清、黎平、谭华10个月至1年不等刑期,罚金2万元至3万元不等。
  随意出借自己的私人物品,尤其是银行卡,可能会对市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也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另外,医保卡、私家车、身份证、手机、不动产权证等也要慎借,以免给自己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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