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问什么样的惩罚才能约束“中国式过马路”?

市民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是一座城市道德文明素养的体现。目前各个城市都在正着力创建省文明城市,倡导、教育市民文明行车、不违章停车、不乱穿马路、不闯红灯、自觉排队、文明出行,这既是“创文”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提升市民整体文明素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然而,问题来了:绝大多数人在接受调查时都义愤填膺,支持对闯红灯行为开罚,但到了现实中,“中国式过马路”缘何还是那么有市场呢?如果根据调查数据来建构我们的交通规则观念,“中国式过马路”压根就无法成为一种带有讽喻性的特指,因为遵守交通的人总占主流,凑够一撮勇于闯红灯的人所耗费的时间远远要比街头的红灯等待时间更长。
毫无疑问,现实的不堪与调查数据的正义性之间存在悖论,怎么解释?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每个人都愿意在假想的问题面前或虚拟的空间里呈现最美好、最符合道德法规的一面,这就像韩寒所说的,有了微博后,你会有错觉你在上面发现,中国人都好正义啊,如果真有那么多正义的人,这个国家早就不这样了。因此,我们缺乏的,不是分清善恶对错,而是在实践中自觉坚持善的和对的,抵制恶的和错的。
闯红灯不过是公众利己主义和捷径心态的体现。根据报道,有记者在惠州市区麦地路与横江三路红绿灯处观察15分钟,就发现有60余人闯了红灯,堪称“中国式过马路”的重灾区之一。有评论指出,这看似对交通安全的漠视,实则是规则意识的缺失,折射出公众中较普遍存在从众心理、捷径心态、插队意识。一些人把“法不责众”的潜规则当做自己的“护身符”,随大流而无视社会规则,用潜规则代替了明规则。
我相信将行人闯红灯行为上升到社会心理的阴暗绝不是危言耸听,亦不是上纲上线。现实已经证明,人们更愿意以道德和正义感来规范和约束别人,而对自己则唯恐规矩办事会败给潜规则,因此不惮破坏规则为先,以免输在人后。但我向来反感拿公民素质说事儿,什么西方人就是素质高,三更半夜,大街空无一人也要等到绿灯才过马路等等,都只是看到表象。说到底,还是法律规定、执法的严格程度以及违法成本的算计决定了人的行为选择,从而塑造了所谓的公民素质。
道德是防君子不防小人,像“中国式过马路”这类集体违规行为,光说教是没有用的,还需法律强制规范。这方面,法规倒无缺失,《道路交通安全法》老早就规定,行人违规过马路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此一些评论者质疑说,行人闯红灯罚款是旧规,怎么就成了新闻呢?关键问题就在这儿,旧规变成新闻,恰恰说明法律规定成为闲置的虚文,中看不中用,起不到震慑作用,就莫怪闯红灯者如过江之鲫了。
有法规而无执行,导致了社会管理的松散化和儿戏化。一旦法律条文蜕变为摆设,遵守规则的人就会越来越少。尽管对行人闯红灯开罚早有法理依据,但交警部门仍对此法规的严格执行瞻前顾后。惠州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说,由于惠州对行人闯红灯行为一直没有进行过处罚,如果执行起来,估计部分市民会有抵触情绪,再加上警力有限,处罚需要一定的强制手段,这将给部门执法带来一定难度。这种现实考量不失缜密,但是,眼下,让法规从纸面走向现实比任何多余的顾虑都急迫。只要确保执法公正,就能避免引发社会性的公平焦虑。
然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反思的是,如何避免某些人因为特权、关系、面子等而逃避法律的惩戒,一点点摧残法律的权威,如何避免更多层面的法律条文在践行生态中缺席,蒙灰生尘,无人想起。这或许才是讨论开罚“中国式过马路”问题的真正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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