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
警方呼吁少放烟花爆竹

春节将至,不少居民有燃放烟花爆竹庆贺的习惯。在此警方提醒,对于有禁放限放政策的地区,希望居民们切忌违规燃放,以免遭到处罚。开禁地区,则要注意安全,尽量少放。去年丹阳有一名男子因燃放烟花爆竹致死,希望广大居民引以为戒。
【案例回顾】
去年1月26日晚上7点左右,42岁的丹阳居民张某在家门口私自非法燃放4吋礼花弹,结果被礼花弹击中头部,之后不治身亡。丹阳警方调查发现,张某燃放的礼花弹是从欠款人姜某处抵债而来。警方在找到姜某后,发现其暂住处还有同类型礼花弹72颗。经权威机构检验,姜某抵给张某的礼花弹及其自己私藏的礼花弹,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随后,姜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燃放烟花爆竹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购买烟花爆竹要到公安、质检等部门认定产品合格的商店购买,对那些不合格的或私自生产的,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的劣质烟花爆竹,千万不要购买。
其次,要掌握正确的燃放方法,要按照分类产品的燃放说明燃放,严禁从上空往下投掷。升空类的烟花爆竹不准横放。
再次,点烟花爆竹时,脸不要贴得太近,以免炸伤面部和眼睛。发现烟花爆竹不响时,不要急于上前查看,最好等待一段时间再去查看,以免发生意外被炸伤。
第四,不要随意拿在手中燃放,应该远离燃放地点,避免炸伤眼睛、脸部和手指、不要去捡刚刚落地还未炸响的爆竹,以防碰上“迟捻”而被炸伤。同时也要教育孩子在燃放时千万不要互相投掷嬉闹或装在玻璃瓶中燃放,以防伤人。
第五,不要在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加油站、露天货场和柴草堆放处燃放烟花爆竹,以免造成火灾和爆炸事故。
【法律知识】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三种情形将受到处罚。一是个人非法携带的,包括携带烟花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以及在行李、包裹中夹带,对于这种行为,除没收外,并处罚款200元至1000元;二是燃放工程违规的,包括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违反规定进行燃放作业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万元至5万元;三是个人燃放违规的,包括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责令停止燃放,罚款100元至500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此,老戴呼吁大家少放烟花爆竹,过无雾霾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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