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文章图片来自网络,诚谢作者)
“村官”是农村群众对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的习惯称谓。在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左右,因此,村干部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拥有广泛的权力,他们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党委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村官”在从事协助人民政府的七项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从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案例回放】
案例:2010年10月10日,汤阴县法院对一起涉嫌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范某(一村党支部书记)涉嫌贪污南水北调占地补偿款被判刑10年,牛某(村委会会计)被判刑6年。这是一起“村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违法犯罪的例子。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有1739名村支部书记、1111名村委会主任成为涉农职务案件犯罪嫌疑人,受到各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村官”职务犯罪,影响大,社会危害性大,有的会引起群体事件,直接危害农村的社会稳定。因此,预防“村官”职务犯罪已刻不容缓。
【以案析理】
近年来,经侦部门在侦办多起村官犯罪案件中发现,村干部利用村级公共设施建设之际,大肆收受承建单位或建筑商的好处,授意承建人虚增工程量,故意拔高工程价款,进而集体职务侵占、挪用村集体财产。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发现具有以下特点:
1、村级公共设施建设的招投标流于形式,存在较多的暗箱操作,缺乏有效的法律或行政监督。
2、乡镇农村会计结算中心作为审核农村经费报销的主管部门,没有履行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能,放任了村官职务犯罪。
3、乡镇政府驻村干部作为基层政府派出监督村干部的首要责任人,没有严格履行村务理财监督职能,失去了从源头上防止村干部腐败的作用。
4、作案手段为采取在村级公共设施建设施工中,虚增工程量,授意指使建筑商伪造工程结算清单,进而侵占村集体资金。
【防范措施】
村民眼中,“村官”就是村里的“政府”。这些“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挪用公款等腐败行为,在农村基层产生的负面、消极的影响不容忽视:“村官”犯罪首先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其次,它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可信度下降;再次,“村官”犯罪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发。因此,“村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正性,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首先,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制度。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推进村务管理的改革,村内重大事务由村民委员会决策,有效地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防止“村官”利用职权谋私利,进一步密切党同基层农村的联系,贴近广大农民。
其次,完善基层“村官”的选拔任用制度。基层农村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实基础,也是社会主义事业得以开展的最广阔的天空,选好干部,用好干部,是重中之重。应在农村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首先,把好选举关。我国自推行“村官”“直选”制度以来,很多地方发生了贿选、逼选等严重破坏选举的事件,因此,一定要把好选举关,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其次,对“村官”中主要负责人的任期作出一定的限制,以避免长时间在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可以在政策上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农村干部队伍,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地域化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第四,“村官”的报酬要规范。可以根据该村经济发展状况,经群众讨论,村党支部、村委会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并与工作任务、工作实绩挂钩。对经济条件比较差的村,乡镇政府一定要帮助落实村干部的报酬,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最后,在“村官”的选任上要克服“家族村官”的现象。村长、书记、村企业总经理由一人兼任容易产生腐败,由同一个家族中的人担任也会导致集体腐败。“家族村官”容易抱成团,从而形成“村官家族”。
其三,加强对“村官”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加大对“村官”的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权力需要制约,失职应受处罚。为更好的进行权力监督,首先要抓好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制度的落实,及时收集村干部的信息。其次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基层村的责任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则是乡镇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其四,要全面发挥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作用。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以法律手段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事实证明,检察机关深入农村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多、效果好,广大村民欢迎和信任。
最后,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主要包括文化素质的教育、权力观的教育和法治教育。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包括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前述所有的管理体制改革、权力制约等措施都是对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进行控制。要真正遏制“村官”职务犯罪,还必须加强对“村官”的教育,消除其犯罪的内因。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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