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义勇为,让未成年人“走开”?

(图片来自网络,诚谢原作者)
2012年2月11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青城公园,3名歹徒光天化日之下持枪、刀抢劫后逃跑,两民警发现后奋力紧追持枪歹徒,3位中学生(据称均未满16岁)见状奋不顾身上前协助民警当场将持枪歹徒生擒。
我在看完这则新闻后,既为民警抓到歹徒而高兴,同时也为那三位见义勇为的少年的安全所担忧。
曾经一段时间内,社会、学校对青少年一直努力培养他们舍己救人和勇于牺牲的精神,大力倡导他们见义勇为。80年代的赖宁救山火就是最好的体现。这种正面的引导无疑是正确的,但却忽略了一个事实: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对危险的充分预见能力,在复杂的现场环境下很难作出合理的判断。见义勇为不光需要勇气还要有巧妙地方法和技巧,而且本身还应具备自我保护、逃生自救的能力。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如何保护自身安全也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2010年9月20日,广西玉林市的一名女中学生遭到一名歹徒胁迫挟持,路经的多名中学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被歹徒刀具刺伤,共造成3名学生死亡,2名学生受重伤的惨剧。
见义勇为也是一种“超高”的道德要求,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到,且此一时能做到并不代表彼一时也能做到。把许多人难以做到的行为当作一种教材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且作为他们的行为规范,不仅脱离了实际,甚至还有点儿“残酷”。未成年人对社会还不太了解,易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如果我们的舆论倡导他们去做一些力所不及的事情的话,这样反而是一种误导,不利于他们的成长。
这些年,很多地方已经明文规定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例如《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就从内容中删除了“敢做斗争、见义勇为”等词汇,而代之以“主动报告”、“遇有侵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救自护’“。对未成年人而言,应以保护自身安全为出发点,是否真的要“勇为”,必须看身体条件许不许可。比如说初中生、小学生遇到坏人坏事,就应该向老师或警方报告,不要去和坏人硬拼,那是做无谓的牺牲;看到有人溺水了,不会游泳、水性不好的就不要下水去救了,应该尽快找大人帮忙或呼救。这绝不是道德退步,而是现代文明对于道德的完善,也是社会道德理性的回归。专家认为,应该提倡小时候“智为”,长大了才能更好地“勇为”。实际上很多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甚至死亡的个案中,如果当事人换一种处理方式,往往不用付出那么大的代价。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生命属于人只有一次。在表扬宣传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也要善于保护见义勇为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安全——让他们学会“见义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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