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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系列之八--公民更改姓名、出生日期、民族需要哪些手续?

(2011-07-21 08:29:34)
标签:

服务

户籍

更改

出生日期

户口簿

杂谈

分类: 法律法规

更改姓名
申请条件: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本人或父、母提出申请,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父母离异的18周岁以下子女更改姓名,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 
所需证明材料:
1
、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
、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
、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
4
、其它所需的相关材料。

更改出生日期
申请条件:
公民出生年月不得随意更改,确系户口登记工作差错,查有实据,并有原始户籍资料,经调查核实,方可办理。凡非登记差错,为服兵役、入学、退休、参加体育比赛等要求更改年龄的,一律不予办理。
所需证明材料:
1
、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
、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
、申请人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原始凭证;
4
、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
5
、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更改民族
申请条件: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年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年满二十周岁后,不再更改民族。
所需证明材料:
1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2
、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
、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4
、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
申办程序:
申请人具备上述申请更改所需证明材料后,经分、县局批准后(更改出生日期由市局审批),通知申请人办理更改手续。

 

 附:本文来自--平安常州网

 

http://www.czsga.gov.cn/html/Hukou_JD/2008722/0872211452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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