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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1-07-04 11:40:15)
标签:

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

刑事责任

通告

杂谈

分类: 法律法规

《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时,给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实施犯罪后潜逃的人员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二、犯罪人员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投案的犯罪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如果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如果该罪行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六、到案的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公民积极举报、控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或直接扭送在逃犯罪人员的有功人员,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方式如下:

    (一)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警电话报案、举报;

    (二)通过信件、邮件或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举报;

    (三)登录各地公安机关在国际互联网设立的网站报案、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印)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本《通告》转自江苏省公安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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