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
(2010-12-25 16: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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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gb2312用人单位 |
分类: 法律法规 |
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正式公布,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分为“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67条。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原来2004年颁布实施的老《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完善。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如:1、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2、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增加了认定的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确规定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以前,按照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伤保险赔偿方面,我国最低的地区只有3-4万元,全国平均只有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现在新《工伤保险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如: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这方面,我认为一是可以降低用人单位负担,二是可以避免因此而可能产生的扯皮现象。
原来的老《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一些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2004年到现在,物价也涨了许多。老《工伤保险条例》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出现的的新情况、新形势。比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严重偏低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上加以解决、完善和规范。
老戴很期盼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出台,让它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