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老师强迫学生在课堂上念检讨书涉嫌违法
(2012-07-19 19: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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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检讨书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校车安全管理 |
分类: 办事指南 |
原文地址:http://hn.rednet.cn/c/2012/06/27/2660031.htm
让孩子在课堂上宣读检讨,涉嫌违法
“老师逼学生在课堂上当众宣读检讨书是否违法?”针对这一问题,罗谭勇从法律层面进行了分析,认为老师的这一行为涉嫌违法。
具体说起来,违背了《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同时,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学生受伤,老师切莫“急中生智”
某市一学生意外将铅笔戳进了眼睛,仅残留一部分在眼睛外面。受伤的学生鲜血直流,在场一名老师“急中生智”,立马用手将铅笔从眼睛里拔出来,再用一块干净毛巾捂着受伤学生的眼睛,将学生迅速送到医院。
非常不幸的是,医生告诉老师,他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遇到这种情况,不能直接把铅笔拔出,因为眼睛的血管内部组织和角膜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状态,老师这样拔出来,就会带出内部组织,造成不可修复的后果。当时应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在专业医生和器材的帮助下,再拔出铅笔。
因为老师缺乏相关知识,一个错误的处理,导致该学生受伤的那只眼睛只能手术摘除。罗谭勇认为,这个案例说明,如果学生在校生病和受伤,老师千万不可大意,必须谨小慎微、小心处理。
上课期间擅自离开教室,教师应担责
6岁的小伟是某县一小学的学生,由于老师刘某在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没了老师管的小伟往后扭脸时,眼睛刚好碰上后面的小飞正在削铅笔的小刀,悲剧就这样发生了。后经法医鉴定,小伟左眼损伤构成重伤,达七级伤残。这件事的责任应由谁负?日前,小伟的家长把学校、老师刘某以及小飞的家长一齐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伟作为一名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刘某负有管护职责。小伟在上课期间受到伤害,理应得到赔偿,但致害人小飞亦为未成年人,其致伤小伟的行为与刘某对其管护不力存在明显因果关系。因此,刘某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对小伟的损害应负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该小学亦有过错,应对刘某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数额负连带责任。小飞的家长作为小飞的法定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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