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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操作指南

(2012-06-25 20:18:04)
标签:

公司法

科技成果

若干问题规定

技术成果

技术入股

评估作价

财经

分类: 办事指南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关于以高新科技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问题规定》)

 

二、技术入股

(一)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二)技术入股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研究开发中的技术入股,即卖方以其开发项目作为股份向企业投资,联合开发新产品,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益。

另一种是技术转让中的技术入股,即卖方以自己掌握的现成的技术成果折合成股份,向企业进行进行技术投资,然后分享效益。

(三)《若干问题规定》规定,以高新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可见,技术成果出资者并不一定以成果所有权入股,即还可保留部分权利

 

三、作价问题

(一)评估作价

此方式具有较强法律效力,其价值被确定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作价文本中,出资方不能随意改动,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同时,这种作价方式弥补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价值认识不足

(二)协商作价

目前这种作价方式在不少地方法规中得到反映,但是协商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其法律效力低于评估作价,而且可能导致出资不实及技术出资人利用其他出资人对技术不熟的弱点而实行技术欺诈的行为。

(三)验资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比例控制

(一)《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若干问题规定》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35%

(三)有不少地方法规对该比例有突破性的规定,如《常州市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出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经市科技主管 部门认定的,作价金额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35%;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可达60%,但需经全体股东认可

 

五、价格变动的利益调整

(一)技术价值降低或灭失情况

实践中往往采取减少或撤销相关股东的股份解决。

1.市场变化导致价值降低。

当公司设立时,由于出资各方签订了出资合同,他们之间确立了具体的合同关系,若技术成果价值降低或灭失,应以合同法原理来解决,即或者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在公司成立后,由于技术成果价值的财产权已为公司所有,因此,其价值降低或灭失自应由公司承担,而不应强加于股东(技术出资人)。

2.相关人员行为不当导致技术价值的降低。

如果是技术出资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故意造成的,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依据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的相应责任。

3.出资不足引起的技术价值不足。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技术价值增加情况

实践中通常采用增加技术出资人股份方式来解决技术价值增加问题。

1.市场原因导致技术价值的增加。

此时应以公司作为直接受益人,因为公司是技术的财产权人,如果以增加技术出资人股份解决,则必然会损害其他出资人的利益,而且也会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界限,违背公司财产独立的理念。

2.技术改进引起的技术价值的增加。

1)可根据《公司法》增资程序和增资方法来处理。

2)当公司其他人对该技术进行改造时,由公司享有该技术,并对该技术改进人员给予奖励

3)出资各方亦可在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上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更新技术应优先给技术受让方的条款,使其可以根据规定具有优先使用权。

 

参考文献

谢琼《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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