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财税〔2016〕12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10万免征教育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

(2016-02-01 12:44:43)
分类: 财税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https://mmbiz.qlogo.cn/mmbiz/GoVCIyoXpgDftKroLkNknfA5PZDERH2biaPwLic2h73icDlTctsOx2iaI0Mb5xmqVb5DhmeZicyEf4eePhsyOWeXrgg/640?wx_fmt=jpeg&tp=webp&wxfrom=5&wx_lazy=1

长按二维码订阅“xiaochenshuiwu”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