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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误区系列:首次购买分开票机金税盘的费用不可抵减增值税

(2015-07-06 20:28:57)
标签:

增值税

应纳税额

增值税纳税人

费用

金税

分类: 实务答疑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2〕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误区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如是首次购买的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也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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