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小陈税务
小陈税务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983
  • 关注人气:2,073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实务答疑: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免税股息、红利情形

(2015-02-28 21:06:03)
标签:

居民企业

股息

红利

被投资企业

留存收益

分类: 实务答疑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以下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股息、红利.

1.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2.收回投资时,投资收回额大于初始投资成本和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部分。

3.撤回或减少投资时,投资收回额大于初始投资成本和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部分。

4.转让股权时,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

5.被投资企业用预计利润分配的股息、红利。

6.超出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而分配的股息、红利。


特别提醒: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