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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误区系列:货物高价买入,低价卖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015-02-16 18:27:55)
标签:

进项税额

货物

非正常损失

应税劳务

销项税额

分类: 实务答疑

新误区系列:货物高价买入,低价卖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所属的情况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如货物正常价格市场走势,但是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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