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误区系列:货物高价买入,低价卖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015-02-16 18:27:55)
标签:
进项税额货物非正常损失应税劳务销项税额 |
分类: 实务答疑 |
新误区系列:货物高价买入,低价卖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误区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