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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策实务盘点8: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资产划转进行均不确认所得特殊性税务处理

(2015-01-14 10:43:15)
标签:

居民企业

股权

资产划转

资产

特殊性

分类: 一日一说税

2014年政策实务盘点8: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资产划转进行均不确认所得特殊性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实务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按照不确认所得特殊性税务处理,关注条件:

1. 居民企业之间

2. 100%直接控制,或者被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

3. 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4. 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5.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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