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重点政策指标风险提示十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13-03-06 11: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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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实务答疑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一、 政策规定
(一)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四)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入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入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中华入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八条
三、风险提示
(一)在《资产负债表》中发现“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中若是有发生额,是否在《利润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中列示,以及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做纳税调整,是否填报了企业所得税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二)企业是否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予以记录,“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明细表”数额、会计期间是否准确;会计、税收处理是否正确。
(三)将“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相关对应科目结合,来判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恰当,是否虚假罗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四)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要企业是否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如出现该类问题严禁在企业税前列支。
(五)由于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经营周期长,附表7中填写的“计税基础”是否准确,是否通过虚假申报“计税基础”以偷逃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