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重点政策指标风险提示六: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2013-03-04 14: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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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实务答疑 |
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一、政策规定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三、风险提示
1、会计核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减少当期利润,纳税申报时当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全额调增。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中各项资产的第三列“本期计提额”减第四列“本期转回额”进行纳税调增。
2、一般情况下,特殊行业的风险准备金不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中列示,直接冲减企业的成本费用,纳税申报时应对资产减值准备及行业风险准备金加以区分。
3、保险行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其他形式准备金会计核算方式存在差异,需要直接冲减保险业务收入。填报附表一《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应与其他资产减值准备及风险准备金加以区别,。
4、税收上没有对保险行业再保险准备金制定特殊政策,因此保险企业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将保险企业会计核算的再保险准备金进行纳税调整。
5、准备金项目需要区分会计与税收计提基数差异与税收税前扣除的限定条件,对存在的财税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如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时,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等。
6、纳税申报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