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一说(企业所得税6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答疑
(2013-01-21 06: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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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杂谈 |
分类: 一日一说税 |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如何理解?
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手续费与佣金的税前扣除,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如何理解,是否要求企业提供对方中介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何界定境外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个人是否也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答:手续费与佣金的税前扣除条件在财税【2009】29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企业或个人合法经营资格的界定,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掌握。
怎么确认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请问:1.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3.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收到客户预存款项是否记入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
答: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
1.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
3.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房地产企业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前扣除有何限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发生的佣金、手续费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企业既从事代理服务,也发生自营业务的,与代理服务收入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准予计入营业成本据实扣除,与自营业务收入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应计入营业费用,并按照手续费及佣金的税收规定予以限额扣除。
企业支付的佣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列支?
问:企业委托个人代销货物,企业支付给个人的相应佣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列支?
答:《财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应按财税〔2009〕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企业当年或汇算清缴时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后发现如何处理,是否不予列支?
答:企业应提供而不能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相关的手续费与佣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支付给揽储人员的工资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应先判定揽储人员是属于雇用关系还是属于代理服务关系,再按国税函【2009】3号和财税【2009】29号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工资薪金或手续费、佣金的所得税处理。
当年计提的佣金当年没有支付,是否可以在当年税前列支?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当年计提的佣金当年没有支付,如支付对象为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支付对象为个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供实际支付或已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