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税务实务解读: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
(2012-05-18 09:20:02)
标签:
杂谈 |
分类: 营业税改增值税 |
不管他们从哪里来,就问我们要怎么办
小陈税务实务解读: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
一、
1、财税[2011]110号: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2、财税[2011]111号: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3、财税[2011]131号《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9号《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6、财税[2005]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7、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二、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
A、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条件解读:
1、只要一部分在境外就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
2、要有证: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B、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条件解读:
1、向境外单位提供,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注:
1、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
2、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二)零税率和免税总述
应税服务 |
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 |
非试点地区 |
|
适用一般计税 |
适用简易计税 |
||
国际运输服务(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
免抵退 |
免征 |
免征(财税[2010]8号文)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
免抵退 |
免征 |
部分免征(符合财税[2010]64号文规定的离岸服务外包范围内的研发和设计、符合国发[2011]4号规定的研发和设计) |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免征 |
免征 |
部分免征(符合财税[2009]111号文规定属于建筑业征税范畴的) |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
免征 |
免征 |
征 |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
免征 |
免征 |
征 |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免征 |
免征 |
征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
免征 |
免征 |
免征(符合财税[1999]273号规定条件的)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免征 |
免征 |
部分免征(符合财税[2010]64号文规定的离岸服务外包范围内的) |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
免征 |
免征 |
部分免征(符合财税[1994]2号文的个人著作权) |
知识产权服务 |
免征 |
免征 |
征 |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 |
免征 |
免征 |
征 |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除外) |
免征 |
免征 |
征 |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
免征 |
免征 |
征 |
三、
免抵退税办法延续了现行货物出口退税机制中的原理,即
·免--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抵--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退--未抵减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注:
1、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需要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中扣除
2、从事货物出口的国内外贸企业目前采用的是“先征后退”计算方法(即:外贸企业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并按照采购成本与退税税率计算退税金额。)根据13号公告,一家适用“先征后退”计算方法的外贸企业如果提供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并且申请享受零税率,该企业必须采用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因此,如果一家外贸企业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即:有征退差),那么对于仅提供少量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外贸企业如果改用免抵退税的方法可能会有利润下降的不利情况出现,建议企业对此进行仔细测算。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计算例子
序号 |
项目 |
1 |
2 |
3 |
注释/计算公式 |
销售额和销项税 |
|||||
A |
在境内提供试点应税服务 |
150 |
150 |
150 |
|
B |
出口零税率服务 |
50 |
50 |
50 |
|
C |
销项税(仅适用于在境内 |
9 |
9 |
9 |
[A*6%] |
境内采购额和进项税 |
|||||
D |
货物采购额(如固定资产等,不含增值税额) |
40 |
60 |
30 |
|
E |
采购货物的进项税 |
6.8 |
10.2 |
5.1 |
[D*17%] |
F |
试点服务采购额 |
40 |
40 |
40 |
|
G |
采购试点服务的进项税 |
2.4 |
2.4 |
2.4 |
[F*6%] |
H |
全部进项税 |
9.2 |
12.6 |
7.5 |
[E+G] |
增值税计算 |
|||||
I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0.2 |
-3.6 |
0 |
[C–H] |
J |
当期免抵退税额 |
3 |
3 |
3 |
[B*6%] |
K |
应交增值税 |
0 |
0 |
1.5 |
|
L |
当期应退税额 |
0.2① |
3② |
0③ |
|
M |
当期免抵税额 |
2.8 |
0 |
3 |
[J–L] |
说明:
①由于I≤0且I≤J(按绝对值比较),L等于I的绝对值
②由于I≤0且I>J(按绝对值比较),L等于J的绝对值
③由于I>0,M等于J,L等于0
(三)延伸含出口货物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收齐当期和前期单证并信息齐全)×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1.当期应纳税额<0时,且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2.当期有应纳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4.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税率,国际运输为11%,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为6%.现以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兼有出口货物的公司为例加以说明。
例:
上海某高新技术研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并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出口业务,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1)2012年4月,该公司报关出口了一批100万美元自主研发委托加工收回的A产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可以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收到款项时,其中40万美元未在当期收齐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60万美元在当期全部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
(2)该公司在2月与国外客户签订了一份软件研发项目的合同,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上的成交价格为100万美元,其中包括支付给项目研发合作伙伴北京A公司的20万美元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研发软件必须在4月交付使用,现已完成,国外客户支付了全部研发款项(不考虑按比例提前预付研发费因素)。
收到款项时,收到国外客户支付的100万美元研发费,取得全部凭证并扣除支付给北京A公司的20万美元
(3)发生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销项税额为34万元
(4)发生委托加工费4705882元,进项税额为80万元,上期无留抵税额
假设当月1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3,A产品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6%,研发服务征退税率为6%,该公司发生业务及计算免抵退税如下:
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
1、发生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销项税额为34万元。
借:应收账款——××公司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2、发生委托加工费4705882元,进项税额为80万元,上期无留抵税额。
借:委托加工物资——A产品47058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0
贷:银行存款5505882.
3、A产品作入库核算
借:库存商品——A产品4705882
贷:委托加工物资——A产品4705882.
4、收到A产品100万美元的出口款项,其中40万美元未在当期收齐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60万美元在当期全部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收到国外客户支付的100万美元研发费,取得全部凭证并扣除支付给北京A公司的20万美元。
外销收入=(1000000+1000000-200000)×6.3=11340000(元)。
借:应收账款——外汇账款(国外客户)11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11340000.
5、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000×6.3×(17%-16%)+(1000000-200000)×6.3×(6%-6%)=63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6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3000.
6、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340000-(800000-63000)-0=-397000(元)。
因40万美元的出口货物当期未收齐单证,不并入当期的免抵退税计算,应当在收齐单证的所属期进行免抵退税计算,所以,当期免抵退税额=(1000000-400000)×6.3×16%+(1000000-200000)×6.3×6%=907200(元)。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397000(元)。
免抵税额=907200-397000=510200(元)。
该公司可根据以上计算的数额在当期申报期内,填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并提供下列原始凭证: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于5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不考虑节假日顺延)。同时,注意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报表及资料按原规定要求不变,此例不再表述。
7、5月末,根据税务机关审批的汇总表做账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39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510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907200.
8.按政策规定,实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397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397000.
(四)会计处理(具体例子见(三)例子)
(1)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五)其他税费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
1、下面的表格详细列出了免抵退税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
服务类型 |
出口退(免)税审批需提供的资料 |
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
国际运输服务 |
||
水路国际运输服务 |
•银行开户许可证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
航空国际运输服务 |
•银行开户许可证 |
|
陆路国际运输服务 |
•银行开户许可证 |
|
研发服务 |
•银行开户许可证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
设计服务 |
•银行开户许可证 |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²
²
²
²
²
²
²
五、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2-04-05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填表口径和方法由上海市国税局另行明确。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启用时间另行通知。与本办法相关的财政负担机制、免抵税款调库方式另行明确。
特此公告。
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
(一)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第五条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第七条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免抵退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一)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
(5)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第八条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国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按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未发生过本办法第一条所列的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资料,不能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免抵退税申报后,应在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抽取企业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
(一)对于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服务收入。
(二)对于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设计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4.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的取得的收款金额。
第十条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第七条规定提供的凭证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经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适用零税率的免抵退税加强分析监控。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
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1-12-01
现将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二、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2011年第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0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三)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以上具体处理分两类情况:
1.当期应纳税额>0时,即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2.当期应纳税额≤0时,要比较“当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分两种情况:
(1)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实际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