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有权要求“三公经费”信息公开
(2012-08-28 1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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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消费信息公开摆渡叟湖杂谈 |
据媒体报道,因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政府没有及时回复“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申请,媒体从业者廖红波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玉潭镇政府收到申请后,消极回避,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15个工作日内答复”的规定;同时,认定廖红波的申请理由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似乎是各打五十大板,实际是判决了廖红波败诉。但廖红波声言“我会上诉”。廖红波败诉的主因,在于他是否属于要求玉潭镇政府“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申请的主体,也即他有没有资格要求玉潭镇政府公开“三公经费”信息。玉潭镇政府向媒体称,廖红波不是在宁乡县生活的公民,也不是科研人员,申请索取的信息与廖红波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换句话说,就是廖红波没有资格要求玉潭镇政府公开“三公经费”信息。
那么,廖红波到底有没有资格呢?廖红波不是玉潭镇当地人,似乎没有资格。但是,且慢,让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把政府信息分为三个档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基本信息和重点信息);特殊信息;秘密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和特殊信息都属于可公开信息;秘密信息也并不等于不可以公开,经过批准后也可以公开。那么,就要看“三公经费”到底属于哪一档次的信息?小金库是秘密的,但小金库属于非法行为,因此,无论对于公民来说,还是对于法规来说,“三公经费”只能是属于财政支出项目。《条例》第十二条特别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必须给予重点公开的信息第二款:“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一级的“三公经费”自然包括在该款规定的不仅要公开,而且要作为重点项目进行公开的范围。不管有没有人申请公开,只要“三公经费”不公开,就已经属于违法。
廖红波诉玉潭镇政府“三公经费”信息公开一案,诉讼双方及法院都犯了技术性错误,把“三公经费”作为特殊信息进行了诉讼和判决。当在玉潭镇政府未公开“三公经费”信息,已经事实上违法情况下,廖红波应诉宁乡县政府责令玉潭镇政府给予公开,或诉请求法院判令该镇公开“三公经费”信息,其根据是理应主动、重点公开信息这一概念。但廖红波纠缠到身份上,把理应主动、重点公开信息这一概念弄成了特殊信息概念。不过,廖红波作为诉讼人,发生这一错位并无关系,作为被告玉潭镇政府特别是作为判决方的法院并不可以发生这样的错位,也即他们不能按照特殊信息概念进行辩护和审理。在三方都发生错位情况下,也即退一万步即使当把“三公经费”信息作为特殊信息范围,该如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应该主动公开信息范围,对被公开对象没有任何限制,规定为是公民、法人、社会公众,但特殊信息则规定为申请即公开,而申请人与所希望了解信息具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系。当“三公经费”属于应该主动、重点公开的信息时,廖红波只要证明自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具备诉讼资格,但当将之理解为特殊信息时,就必须要证明具有相应的需要关系。廖红波也许不能证明具有生产、生活关系,但他作为媒体人,具有研究关系却是确凿。对一事物拥有研究权并不局限于研究院、大学等从业人员,而是人人有着这一权利,也即任何公民都可以从事于自己感兴趣题目的研究,而媒体人员更必须要培养研究的兴趣。事实上,廖红波从2012年3月以来,已经就“三公经费”信息公开起诉多个镇政府,败诉三次但也有三个镇政府较为完整地提供了相关信息,他的这一行为并不只是一种诉讼行为,而且可以看作是进行研究的田园调查行为,并在中国该课题的田园调查中走在了最前列。因此,只要廖红波声明自己有着研究需要,法院就不能否定其诉讼主体资格。
总之,“三公经费”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信息,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其居住地在哪里,不论其动机如何,人人有着法定的要求政府将相关信息给予公开的权利。廖红波诉玉潭镇政府“三公经费”信息公开一案在技术上诚然有瑕疵,将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信息误解为了特殊信息,但廖红波仍然有着相应的合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