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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御立方三号计划(两全保险)(重疾多次赔付,满期生存返还保额)

(2016-09-21 12:30:56)
标签:

多次赔付

重疾险

御立方3号

分类: 重疾险多次赔付
前言
前面有和大家提过一款重疾多次赔付的产品(陆家嘴国泰人寿美泰人生),有些客户比较喜欢“货比三家”,就会有疑问,那么其他公司有重疾多次赔付的产品吗?答案当然是有的。比如工银安盛人寿的火爆产品——御立方三号计划。

产品所属公司:工银安盛人寿

2012年7月,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工银安盛人寿”)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工银安盛人寿由中国工商银行、AXA安盛集团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三家股东合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中国工商银行持股60%,AXA安盛集团持股27.5%,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持股12.5%。公司专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截至2015年末,工银安盛人寿注册资本87.05亿元,实收资本87.05亿元,总资产665.68亿元。2015年全年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235.38亿元。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2015年末行业数据,工银安盛人寿的保费收入位列中国寿险行业第十四位,银行系保险公司和外资合资寿险公司第一名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截至2016年4月末,公司下设15家省级分公司,分布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湖北省、陕西省、山西省、福建省和安徽省,在全国60多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共有员工超过4000人。

产品名称:工银安盛御立方三号计划
       (由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和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组成
投保年龄:   30天—60周岁
保险期间:  至66周岁;至77周岁;至88周岁
缴费期间:  3年;5年;10年;20年;30年
等待期:    90天

保险责任
1.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额(共60种,分四组,不同组别可多次理赔,共理赔3次)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9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您不需再支付剩余缴费期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 28 天以上的(含 28 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 28 天以上的(含 28 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总结
    首次重疾等待期是90天,赔付后现金价值为零。第二次重疾保险金和第三次重疾保险金等待期都是365天,并且有28天生存期要求。

2.轻症保险金       基本保额的20%(共25种,分四组,不同组别可多次理赔,共理赔3次)
   首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9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二十五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总结
    首次轻症保险金等待期也是90天,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和第三次轻症保险金是365天的等待期但没有生存期要求。

3.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额

4.满期生存金     基本保额
   本合同的满期日包括被保险人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被保险人年满 77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及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三种,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者,我们将按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
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5.生命终末期    
6.全残责任      
7.重疾豁免       被保险人一旦不幸罹患重大疾病,豁免后期保费。

免责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的或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 、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 、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八、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九、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的或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的或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 ,其所属主合同同时终止。

投保案例
工银安盛御立方三号计划(两全保险)(重疾多次赔付,满期生存返还保额)
附录: 重大疾病分组  轻症疾病分组
该有的都有了,最高中奖率的恶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急性心肌梗塞也分开了,这个重疾分组算合格。没有川崎病。

轻症分组
 
温馨提示:工银安盛人寿全国服务专线:95359

                        http://s15/mw690/001XiULJzy751ktjSPQde&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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