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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径裁判工作中常见问题解析(之三)

(2010-09-16 22:22:02)
标签:

裁判常见问题

杂谈

分类: 新动态

十三、投掷比赛

在铁饼比赛时,裁判员判定的落点ITO说不是,怎么办?

通常裁判员站的位置是最佳观察点,ITO的判定也不一定准确,这种情况下,裁判员要坚持自己的判定,但是应把两个点都丈量下来以备查询;如果有争议可以调仲裁录像确定。

十四、口头抗议

1.在抗议下,最好把运动员的成绩丈量出来,记录下来;如果不丈量的话,要请ITO一起同时验证,看是否犯规;如果显示板上没有痕迹的话,最好先量下来,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是不会支持裁判的;

2.如果跳远、三级跳远犯规了,在显示板上有痕迹,可以不管运动员的抗议,保留好犯规的痕迹,就可以平沙坑;

3.在跳远比赛中,如果运动员试跳后提出抗议,说有人把他的助跑标志移动了;主裁判和裁判长都不能同意这种借口,如果运动员每次试跳后都说别人移动了他的标志,就无法制裁;

4.在裁判的判罚过程中,要考虑到仲裁的判决结果,尽量让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丈量成绩留下证据。

十五、与教练员交流

1.是否允许运动员穿过跑道与教练员交流?

可以,但必须在裁判员的控制之下;

2.在铁饼比赛时,教练员坐在100米终点附近,运动员是否可以过去与教练员交流?不可以,因为靠近各田赛比赛地点的看台上,都有保留第一排的座位给教练员。

十六、赛后出场

比赛后出场路线:

1.比赛结束后要带领运动员经过混合区域进入赛后控制中心;

2.田赛比赛淘汰的运动员也要分批整队带出场地;

3.起跑犯规的运动员也要由起点裁判带出场地;

4.有些运动员比赛后,不想离开场地,想看比赛和给本国运动员提供帮助,这是不允许的。

十七、国际技术官员(ITO

1.ITO的组长会分配每个ITO的岗位,ITO始终必须在比赛场上,保证国际田联的规则得到执行;

2.在整个比赛过程中,ITO会给需要帮助的裁判予以帮助,ITO如果发现裁判没有按照规则来实施比赛,应向裁判长提出建议,但是很少发生干预,一般都和裁判长或主裁判交流;

3.ITO在长距离跑过程中,一般也做好计圈工作;标枪比赛时,ITO一般在落点看,特别是标枪出现平着地情况,应和裁判员加强沟通;

4.在高度项目及格赛时,要确保两组比赛升杆的时间相同;

5.裁判长改变场地、缩短时间必须请示技术代表,如果对ITO提出的问题有疑问,可以直接问技术代表,因为谁都有可能犯错误,ITO也一样;

十八、比赛中运动员兼项

如果一名运动员同时参加一项径赛和一项田赛或多项田赛,有关裁判长每次可以允许该运动员在某一轮的比赛中,或在跳高和撑竿跳高的每次试跳中,以不同于赛前抽签排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掷)。如果该运动员后来在轮到其试跳(掷)时未到,一旦该次试跳(掷)时限已过,将视其该次试跳(掷)为免跳(掷)。在跳高和撑竿跳高的比赛中,当所有运动员都完成了比赛,但是该运动员还没有到场,并且给他的试跳时限已过,裁判长将视其为中退。

十九、放弃比赛

在规则第1条(a)、(b)和(c)的所有比赛中,除本款后边所述的情况外,如发生下列情况,应取消有关运动员参加该次比赛所有后继项目(包括接力跑)的参赛资格:

(1)经过最后确认,某运动员将参加某项目比赛,但后来没有参加比赛者;

(2)运动员通过预赛或分组赛已取得某项目后继赛次的参赛资格,但未继续参加比赛者。

 运动员只有提供经国际田联和/或组委会任命或批准的医疗官员认可的医疗证明书,方可作为该运动员在确认结束后或在上一轮比赛结束后放弃比赛的充分理由。并且该运动员可以参加第二天以后的其他项目的比赛。其他合理理由(如不是运动员自身的原因而是官方交通系统的问题),并被确证,也可被技术代表接受。

注1: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公布最后确认参加比赛的准确时间。

注2:放弃比赛包括不认真参赛。有关裁判长应判定何为不认真比赛,并必须在正式的成绩中作相应的注释。在本注释中所设想的情况不适用于全能中的各个单项。

二十、径赛成绩相等

径赛成绩相等时应采用下列方法解决:

在任一赛次中,按成绩录取进入下一赛次时如遇运动员成绩相等,则终点摄像主裁判应考虑有关运动员的1/1000秒的实际时间。如果成绩依然相等,则有关运动员均应进入下一赛次。如实际条件不允许,应抽签决定进入下一赛次的人选。

决赛中出现第一名成绩相等,有关裁判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这些成绩相等的运动员是否重新比赛,如该裁判长认定无法安排重赛,则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名次并列。其他名次的运动员成绩相等时,按并列处理。

«        当使用手计时出现成绩相等时,应根据判读的1/100秒成绩处理。

二十一、试跳和试掷的排序

除跳高和撑竿跳高外,在其他田赛项目中,如参赛运动员多于8人,每名运动员均有3次试跳(掷)机会,有效成绩最好的前8名运动员可再试跳(掷)3次。在任何一轮比赛中,不允许记录运动员一次以上的试跳(掷)成绩。如出现第八名成绩相等,按本条第20款的规定处理。

当运动员人数只有8人或少于8人时,每人均有6次试跳(掷)机会。如果前3轮的试跳(掷)后有1人以上没有有效成绩,那么后3轮的试跳(掷)顺序为按他们原来的顺序排在其他有成绩的运动员之前。

在以上两种情况中:

(1)前3次试跳(掷)结束后,应对运动员的成绩排序,第4、5次的试跳(掷)顺序,应与前3次试跳(掷)的排名相反。最后一轮的试跳(掷)顺序应与前5次试跳(掷)后的排名相反。

(2)如果出现成绩相等,试跳(掷)的顺序将按运动员前3次的抽签顺序进行试跳(掷)。

高度跳跃项目试跳:

运动员可以在主裁判事先宣布的横杆升高计划中的任何一个高度上开始试跳,也可在以后任何一个高度上根据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试跳。只要运动员在一个高度上连续三次试跳失败,即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第一名成绩相等而进行决名次赛的情况除外。

允许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第一次或第二次试跳失败后,在其第二次或第三次试跳时请求免跳,并在后继的高度上继续试跳。

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请求免跳后,不准在该高度上恢复试跳,除非出现第一名成绩相等的情况。

二十二、田赛成绩相等

除了跳高和撑竿跳高项目,如成绩相等,应以其次优成绩判定名次。如次优成绩仍相等,则以第三较优成绩判定,余类推。

除了高度跳跃项目,包括涉及第一名者,成绩相等的运动员的名次并列。

高度跳跃项目如出现成绩相等的情况,应按以下方式解决:

(1)在出现成绩相等的高度中,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2)如成绩仍然相等,则在包括最后跳过的高度在内的全赛中,试跳失败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3)如成绩仍相等,成绩相等不涉及第一名时,则运动员的比赛名次并列。

(4)如涉及第一名时,运动员根据规则的第181条1中规定,在成绩相等的运动员间进行决名次跳,。

决名次跳

(1)相关运动员必须在每个高度进行试跳,直到决出名次,或者所有相关运动员决定不再进行试跳。

(2)每名运动员在每个高度上只有一次试跳机会。

(3)运动员应在根据规则第181条1中规定的最后越过高度的下一高度上进行决名次跳。

(4)如果与有关运动员都跳过或未跳过而仍不能判定名次,则横杆应提升或降低:跳高为2厘米,撑竿跳高为5厘米。

(5)如果运动不在该高度上进行试跳,那么他将自动失去争夺第一名的资格。如果该情况下,只剩下一名运动员,不管他是否越过该高度,他都将获得冠军。

二十三、裁判工作中应注意的原则

为了减少疑难问题处理好裁判工作中的问题,把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1.裁判员要认真学习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掌握规则精神,细致研究裁判方法,要预见裁判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与未然;

2.对比赛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要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径赛中出现运动员犯规,现场裁判员应及时报告主裁判、裁判长,他们要亲自查看现场或现场录像,证明确属运动员犯规,裁判长按规则精神或规则有关规定作出正确的裁决;

3.掌握规则精神,是处理比赛中疑难问题的关键。在比赛中出现的一些规则没有明文规定的,处理此问题时,一不得变更规则原文,二要条件均等,要有利于田径技术的发展或提高,弄清犯规是有意还是无意,有利还是无利,这是处理疑难问题的基本原则。

4.竞赛中的长距离跑记圈方法、短距离跑名次的判定、检查工作的判罚,田赛内场、裁判员对运动员犯规的判罚、远度项目落点的确认,运动员请假问题、延误时间的处理、成绩相等时的处理方法等,是学习裁判方法中的重点和难点。应该注意到,各裁判组除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特点外,还应是密切配合的整体。特别是竞赛项目,掌握好各裁判组之间的联系方法,加强各裁判组之间的团结协作是做好田径裁判工作的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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