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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你绝对不能止步于“警方言语不当”结论!

(2018-10-10 18:41:53)
标签:

杂谈

http://s8/middle/001XgPaJzy7oie1iJK51d

警察说女律师袭警,女律师说警察栽赃陷害。律师协会说他们正介入调查,广州警方说经过调查女律师确实存在不当行为。

现在律协调查结果委婉的说警察存在言语不当行为,究竟何种不当,具体言语又是怎样?女律师有袭警行为吗?有没有隐藏其他更为恶劣行为?这个结论远远不够,连基本澄清事实都达不到,必须进一步公布真相,尤其是监控视频。

谁是谁非?

广州警方的调查不具备公信力,因为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需要进一步的寻求司法审查途径。如果广州警方拒不提供视频或者没有视频,该如何认定?谁有权要求警方必须提供视频?

警方认定女律师袭警并且对女律师采取脱光衣服检查等强制措施,目前看来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可诉性。

因此女律师下一步应当寻求司法救济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广州警方针对其袭警认定并强制脱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受理后,应当进行公开开庭审判。

根据行政诉讼基本的证明规则,警方具有自证清白的义务,如果没有视频监控来证明,仅仅依靠其他警察的证明,是达不到这个证明标准的,女律师还有权申请法院调取视频监控。

我这个庭审可以要求最大限度的公开,尤其是通过网上直播这种方式让所有人都能了解审判的经过,最大限度的促使案件的审理公开公正。

最后经过法庭审判,作出判决,如果认定警方的行为违法,并判处向女律师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女律师可以据此进一步向监察委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相关警察的栽赃陷害诬告和滥用职权的违法甚至刑事责任。

当然女律师也可以直接依据监察法的规定向监察委提出控告,最后等待监察委的调查和处理结果,但如果这样可能主动权不掌握在自己手里。女律师也可以选择一边提起行政诉讼,一边向监察委控告,两条途径都往前走。

现在社会各界想通过律师协会以及广州警方自行调查来达到澄清事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目的,我觉得现在看来可能是办不到的,律协态度总体骑墙暧昧,最终还是要进入司法途径。

目前来讲,律协调查警方调查都不算司法途径,甚至是各说各话,需要中立第三方也就是司法进行公开全面调查。

让舆论监督归舆论监督,让法律归法律,尤其是法律人更要用法律思维法律方式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律协,你绝对不能止步于“警察言语不当”的结论,应当彻底全面的为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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