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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每道销售环节都要征收消费税吗----如何界定金银首饰的“零售”环节(见下文)

(2012-05-07 15:41:43)
标签:

杂谈

分类: 税务

《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7-15 15:18:18)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的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以下简称《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

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通知》和《办法》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金银首饰消费税应税的范围、零售业务和视同零售业务的范围、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颁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办法》的第五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的行政审批(国税函〔2004826号)。随后下文做出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等文件中有关《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的规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在皖国税函〔200571号急件中也做出规定:《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停止使用后,金银首饰和铂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从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和铂金饰品批发、加工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购进或加工金银首饰和铂金饰品时,除应当携带《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外,还应当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的文件规定在金银首饰的日常征收管理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难以明确。目前,市场繁荣,各种经济形式并存,企业经营方式灵活,销售商品繁多,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后特别是中小型零售企业是否是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难以确定。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难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中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原来的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对“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即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注意此处“经营单位”的概念)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另有规定者除外).并将以下行为视同零售业务:()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理解: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为零售环节征收,而且金银首饰销售的对象只要不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的单位即为零售,就应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若是批发业务销售方和销售的对象一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就应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已停止执行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的行政审批项目。上述文件便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目前的金银首饰销售的对象中国人民银行均不进行行政审批,只要发生金银首饰销售行为就应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另一种是根据上述文件视同零售业务第三条理解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不缴金银首饰消费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取消行政审批后,原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不缴金银首饰消费税,现在没有文件规定此类企业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这类企业依然不缴金银首饰消费税,新发生此类批发业务的单位也比照执行。也就是金银首饰消费税只在零售给消费者个人这一环节征收,销售给企业不征。这就形成了金银首饰消费税在征收管理上的不一致性。

三、应税与非应税的界限难以划分。《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应税与非应税界限作了以下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样式及填写说明附后)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根据前文所述国家税务总局取消认定程序后并未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应税与非应税界限做出新的规定,安徽国家税务局在取消认定程序后进一步下文强调:《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停止使用后,金银首饰和铂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从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和铂金饰品批发、加工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购进或加工金银首饰和铂金饰品时,除应当携带《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而无论是金银首饰批发企业还是零售企业目前已无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应税与非应税的界限难以划分。一是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是否不征收消费税?二是经营单位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加工业务是否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从上述情况来看无论是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

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以及相关文件还是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的紧急文件(皖国税函〔200571号)规定,对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都是建立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控制黄金制品的生产、加工、批发的基础上采取的征收管理措施,《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颁布后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的行政审批项目已停止执行,以上规定均不再具有可操作性,造成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混乱。针对上述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

节自199511日起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以后,在当时黄金制品控制管理的条件下,既保证了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又对黄金制品控制起到配合的作用。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的行政审批项目停止执行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零售环节”以及视同“零售环节”的确认失去了依据,也就是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认失去了依据。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改为流通环节,同时采取凭票扣除的办法,既与增值税的征收环节保持一致,又与消费税购进抵扣办法相一致,征免界限清楚,便于征管,并且原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税基保持不变。

一、尽快明确应税与非应税的界限。在目前的纳税环节下,尽

快明确金银首饰消费税应税与非应税的界限,以便基层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二、 加强金银首饰经营的登记管理。在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

环节没改变的情况下,加强金银首饰经营的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与工商部门的定期联系制度,交换企业生产、加工、经营金银首饰登记、变更信息,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变化情况,实施相应的征管。建立金银首饰经营者的分类登记实施分类管理。

三、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通过与工商部门取得的信息,定期对

纳税人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及时实施实地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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