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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难事故该如何赔偿?

(2014-03-28 16: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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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第21天,搜寻失联飞机仍是当务之急,在追问真相的同时请做一个理智的爱国者。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国际空难事故该如何赔偿?

3月27日曾代表韩亚航空空难家属索赔的美国芝加哥瑞贝克律师事务所表示,委托该律所的MH370乘客家属已经有十几位,主要来自马来西亚和印尼,也有中国乘客家属和该事务所接洽。他们打算为每名乘客向马航和波音公司索赔数百万美元。国际空难事故该如何赔偿,也许大家都不太清楚。所以本文结合几个国家的先例做出相关科普。

美国按照受害者余生价值计算

在美国,空难赔偿遵循的一般原则是按受害者本人如果没有死伤,在一生中可能挣到的金额来赔付,即按照余生价值计算。假设某男性公民活到80岁,如果遇难人死亡时是40岁,那么就按照40年的基本数额来赔偿。因此不同申请者得到的赔偿非常悬殊,从几十万到几千万美元不等。

如果有证据证明航空公司出现了严重的失职,则遵循惩罚性赔偿原则,即超出甚至远远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防止以后发生同样的失职和错误。

日本赔偿金额无限

日本人命“值钱”,根据日本的赔偿原则,对生命的赔偿金额无限。赔偿金额的计算考虑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受害者的年龄、职业、正常收入情况、受害者的家庭负担及未来发展潜力等综合因素。也就是说,一个10多岁的少年,其所获之赔偿金可能高于一个五六十岁的成年人。

国外空难赔付案例

1988年洛克比空难时,每人赔付约8270万元人民币。

2007年肯尼亚航空公司507航班发生空难时,遇难者中的5名中国公民,赔偿每人近200万元人民币。

2009年6月法航空难,每名遇难者家属获赔1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96万元。其中一名中国人购买了人保寿险,获赔960万元的保险赔付,成为中国保险史上赔付最大的个人保险赔案。

关于《蒙特利尔公约》

这次马航事件有专家称可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索赔,那《蒙特利尔公约》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条文呢?《蒙特利尔公约》是1999年国际航协各成员航空公司签署的,是国际社会确立航空责任事故无限额赔偿原则的重要条约。中国政府于2008年11月签署了该公约。《公约》规定:

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3.5万美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以下情形可免责:(1)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2)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依据《蒙特利尔公约》进行索赔的优势首先是赔偿数额相比各国自行制定的标准更高。其次,如果最终确定为责任事故,《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没有赔偿限额。也就是说,受害人能计算出多少合理损失,责任人就都要赔偿。

此外,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内法的要求,及时向索赔人先行付款,以应其经济需要。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随后的损害赔偿金中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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