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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成因分析

(2014-01-13 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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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投资杂文
中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成因分析   

    近年来,国内外许多上市公司爆出令人震惊的财务舞弊事件,使投资者的信心大受影响。2001年11月,美国安然公司会计丑闻,拉开了人们了解财务舞弊事件的大幕,安然事件尚未平息,世界通信、美国在线时代华纳、莱德艾德等公司的财务舞弊,进一步的加剧了对证券市场的震动。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更为严重。琼民源、银广夏、亿安科技、蓝田股份等一个接一个财务舞弊事件出现,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相当不利影响。财务舞弊既有上市公司的主观因素,也有社会客观因素,还有我们会计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缺陷。

    一、上市公司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观动因

    (一)弥合融资要求的动机

    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达到10%(且每年不低于6% )是取得配股资格的主要条件。因此,为了顺利取得配股资格,在二级市场上获取低成本资金,上市公司想尽种种办法,力争达到配股“及格线”。对于增发新股和可转换债券融资,也有类似的规定。即使那些满足再融资条件的上市公司,由于存在市盈率限制,为了提高发行价格,一些上市公司也具有财务舞弊的动机。

    此外,为了更有利于从银行取得贷款,许多资信状况不好、偿债能力较差、经营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自然会产生操纵会计信息、实施财务舞弊,人为虚增利润,抬高收益。

    (二)避免ST、摘牌和各种处罚,弥合监管要求的动机

    上市公司监管的许多政策是基于会计数据的,其中ST和摘牌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另外,深沪两个交易所也规定,凡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一律要被“ST”处理。许多上市公司为了保全上市资格或不被“ST”处理,一般都会在第三年,甚至第二年,实施财务舞弊。另外,证监会规定,“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的,除了要公开做出解释和道歉外,将停止发行公司两年内的配股资格。”上市公司如果发现在上市时,高估预测期间的利润,在预测期间的利润又无法实现,往往对财务报表实施舞弊,以避免上市第一年受到处罚。

    (三)为了高管人员的个人利益实施舞弊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高管人员业绩的评价多以财务指标为基础,如利润、投资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等,而且,这种评价常常与高管人员的续聘、晋升、工资及福利挂钩。许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本身属于上级部门委派,其职务的升迁与公司经济利益的好坏直接挂钩,为掩盖其经营不善,取得上级的信任和提拔,产生了舞弊的动机,利用各种手段实施财务舞弊,以满足其自身的需求。

另外,其他经济利益驱动也会使上市公司产生财务舞弊的动机。如上市公司为了维护公司形象,为了避免政治成本以及减少纳税,对外筹集低成本资金,当公司面临被兼并或被收购危机时,利用其良好的盈利能力进行反兼并或反收购,使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销售更有保障等等,常常会使公司利用会计处理技巧实施舞弊,以获取种种经济利益。

    二、证券市场内外监管约束机制不完善、不到位和不健全

    (一)会计市场混乱,社会中介组织监督不力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核心,包括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民间监督体系。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从而使得民间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率。长期以来,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得到客户,不能坚持执业原则,不能开展正当的审查工作,我国会计市场都在一种混乱的环境中发展。强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出卖会计原则,一些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往往以威胁变更委托的方式,向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违背会计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同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会附和该公司的观点,趁机取得客户。事实上,尽管有关规章制度中严禁发生上述违背道德和出卖会计原则的行为,但由于执行不力,纵容了不良现象的发生。

    (二)法律和行政监督不力

    对会计与证券市场立法,实行法律管制是世界通行的做法,我国也建立了以《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为中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会计工作和证券市场行为。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而致使财务舞弊现象仍普遍存在。

    一方面,法制建设本身的不完善,为财务舞弊提供了条件和空间。这主要表现在:首先,《会计法》尽管经过修改,但是仍然尚存在许多不足。例如《会计法》因为强调普遍适用性和原则性,通常只作一般原则规定,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缺乏操作性。这样的规定影响了会计法律的约束力,使得不少人易于实施财务舞弊。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会计法》实施以来,还没有哪个人,因为违法而受到《会计法》的处罚。其次,我国现有的一些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与之有关的经济法规,由于有的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而导致执行起来依据不足,给财务舞弊提供了空间。再次,法规之间不协调。在我国,包括证监会、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证券市场的政策制定工作,在制度、法规、政策的制定上难免会出现交叉的情况,造成政出多门,法规制度不统一、不协调的现象,这必然会增大上市公司与监督部门的博弈空间,增大财务舞弊产生的可能性。最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行为和新的经济业务不断出现,会计准则的缺位使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带有很大的弹性,给财务舞弊以很大的空间。

    另一方面,有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致使财务舞弊行为蔓延。由于历史原因,又加上法制宣传不够,致使人们法制观念淡薄。有的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不懂法,以权代法,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实施财务舞弊。而广大投资者又不善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使得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法律风险大大降低,从而更加助长了上市公司舞弊行为。此外,国家监督执法力度也不够,造成财务舞弊行为的进一步产生和蔓延。

    (三)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不力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是导致财务舞弊产生的另一大原因。内部控制制度应是由一系列控制方法、制度、措施组成的,包括组织控制制度、内部监督体系、人事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等,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失灵,其效能就会降低。目前,有一部分上市公司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防范财务舞弊行为的自我约束机制,如在有些企业内,任人为亲、裙带风严重,不能有效地实施制衡;有些上市公司虽然建立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但缺少科学性、连续性、针对性;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另一表现就是内部审计不力。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模式基本沿用原国营企业的行政模式,即内部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直接受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在业务上、行政上的领导,这种结构由于其受控于经营者而大都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没有设立直接面向有独立董事负责的独立审计委员会,使虚假财务信息轻易地逃过了第一道监督。

    三、所有者虚拟和缺位,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造成内部人控制

    所有者虚拟和缺位是我国产权制度的重要特点,目前,我国90%的上市公司产权制度改革不够深入彻底,使得在这些上市公司中,处于控股地位的国有股尚未找到理性的管理者代其行使股东职权。一方面,由于国有股股东的缺位,导致国有股产权主体虚置。而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公众股数量较少,股东分散,无力对公司运作和经营层的行为实行有效监督,事实上这部分产权主体也处于虚置状态。因此,两种类型的所有者都处于虚拟和缺位状态。所有者虚拟和缺位进一步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无法对公司经理人员行使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出现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给上市公司高管人员通过财务舞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可乘之机。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相一致,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其监督作用微乎其微,致使虚假财务报告畅通无阻。

    四、会计人员业务水平普遍偏低和职业道德意识不高

    财务舞弊行为往往不是会计人员的业务问题,而是职业道德问题。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职业界各个成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业务能力、工作规则及所负的责任等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基本规定和要求。它要求会计职业人员自觉遵守职业界共同认可的行为准则,维护本职业界在社会公众中的威信,具有一定的敬业意识、乐业精神、职业规范意识和精业意识。由于我国长期不够重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没有制定会计职业准则,不少会计职业界人员的道德意识较差。当会计人员受利益驱动和其他因素影响时,或主动迎合一些企业领导的不良心理,与其同流合污,或明哲保身,对明知不合法的开支不予抵制,听之任之,等等置职业道德不顾的行为屡见不鲜。

    五、结论

    我国证券市场财务舞弊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是我们证券市场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我们不能期望只通过某一方面的改进来达到治理的目的,应该不断地完善改进相关制度。我国有关上市公司的一些政策法规,如新股发行制度、配股政策、停牌政策,正成为诱导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编造虚假财务信息的重要因素,要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造假问题,需要适时调整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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