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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十一:北亚集团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100%清偿率先河

(2015-09-21 10: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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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破产重组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十一:北亚集团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100%清偿率先河

 

2008年1月2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依法受理了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亚集团”)破产重整一案,这是《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黑龙江省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件。在法院和北亚集团管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北亚集团破产重整案最终以北亚集团所有债权人获得100%的债务清偿率,北亚集团保留10亿元以上有效资产的重整计划执行成果,为北亚公司破产重整案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一、债务压身,北亚集团被提起破产重整

北亚集团始建于1992年7月,是由哈尔滨铁路局等12家企业发起,主要从事铁路客货运输和铁路高科技产品开发业务。该公司于199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连续三年(2004-2005年)亏损,北亚集团于2007年5月25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上市。2008年1月10日,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北亚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哈中院申请对其破产重整。1月28日,哈中院正式下发依法受理北亚集团破产重整案的民事裁定书,并指定北亚集团破产重整清算组为管理人。

经核查确认,北亚集团总负债217748.37万元,其中,有特定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合计3家,优先债权总额46078.66万元;普通债权合计27家,债权总额170945.72万元;职工债权总额280万元;税款债权1家,债权额4439853元。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缩股方案成核心

2008年3月12日和4月7日,北亚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哈中院依法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亚集团重整计划草案和相关说明,进行了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基本内容如下:(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根据各自持有的非流通股份的比例,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 15074.44万股股份,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8股股份,流通股股东获得股份后全体股东将按照每10股缩为2.8股的比例缩股;(2对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不做调整,在本重整计划经批准生效后一律按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数额就特定财产全额清偿;(3)对普通债权,在本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生效后,一律按经确认债权数额19%的比例予以清偿。

三、网络投票助重整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北亚集团破产重整案设立了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考虑到现场投票受到很多限制,很多股民出于时间和经济成本的考量不会到现场投票股改投票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来进行表决。最终,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出资人组的一致通过。2008年4月24日,哈中院裁定批准了北亚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

四、重整执行效果显著,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

鉴于北亚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结果,为依法终结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程序,恢复北亚公司的正常经营,维护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法于2010年12月15日在哈中院召开。本次会议经依法核查,补充确认普通债权236128247.15元;补充确认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99533320.66元。至此,经依法裁定确认的北亚集团破产重整负债总额共计2386142041.2元。此外,会上还依法通过了北亚集团提起的《第二次清偿和补充分配方案》。根据此方案,北亚集团破产重整中所有相关债权和重整费用获得100%全额受偿,同时,在法院裁定终结北亚集团破产重整程序后,终止对新北亚破产清算服务公司的授权并对该公司予以注销,剩余资产于2010年12月31日前全部回归返还北亚集团2010年12月27日,哈院依法裁定终止北亚集团管理人监督职责终结北亚公司破产程序。至此,北亚集团破产重整案以所有债权人获得100%的债务清偿率,公司尚存10多亿元现金的剩余资产的完美结局而告终。

 

 夏安不良资产与破产重组部

夏安不良资产处置部是专业从事金融不良资产与企业破产债权收购与处置、大额商帐催收的律师服务部门,我们主要利用强制执行、提级执行、债转股、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出售、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手段,针对金融不良资产与企业破产债权进行快速处置,实现有效回收。对于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我们可以协助企业提起破产申请、破产重组、债务重组以及债转股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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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微信订阅号:xiaanlaw)」夏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致力于在商事领域内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我们长期致力于为企业和商务人士提供并购、融资(VC,PE及项目融资)、上市(含境外上市)、跨境投资(含境外投资和外商投资并购等)、不良资产处置、破产重组、劳动管理、移民、商业犯罪(白领犯罪)、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等业务领域的法律服务。

 

联系人:吴月超律师  赵云航联系方式:13910137762 010-5377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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