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经典案例之四:看*ST超日如何破解“生死劫”?
(2015-09-05 17: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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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分类: 破产重组 |
文 | 夏安律师事务所
沪上首例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的诞生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为1.976亿元,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生产的民营企业,其前身是成立于2003年6月的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11月,超日公司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后因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2014年5月6日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超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经审查,上海一中院于2014年6月26日裁定受理该破产重整申请。新式管理人模式的选择由于超日公司所涉债务规模大、重整时间紧、海外资产结构复杂等原因,为了推进重整进程并确保工作稳定、有序展开,上海一中院采取市场化的方式,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竞争,在综合考量参与竞争机构的专业经验、规模、价格等因素的情况下,上海一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作为超日公司联合管理人。这种优势互补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人模式可谓是为超日公司的成功重整创造了条件。
重整计划的“出炉”超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大体内容如下:超日公司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全额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物评估价值优先受偿,未能就担保物评估价值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此外,对于“11超日债”的处理,如果重整方案通过,每张“11超日债”本息合计111.64元,可优先受偿的约3.06元,剩余108.58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部分全额受偿,2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未受偿部分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进行担保。
根据此草案内容,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中债权人的权益都得到了充分地保障,主要问题可能出在普通债权组。管理人表示,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超日公司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受偿率约为3.95%,而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将获得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近5倍的受偿,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使其尽可能获得较高的清偿比例。目前看来超日公司相对于市场普遍施行的债务重整方案,普通债权偿付比例最高。同时,若重整成功“11超日债”接近全额兑付,显著好于市场预期。通过管理人与债权人的协商与沟通,重整计划草案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顺利获得通过。2014年10月24日,经管理人申请,上海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同时开始监督指导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
画上圆满句号的重整案2014年12月23日,管理人向上海一中院提交重整计划监督报告并申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上海一中院经审查认为,超日公司已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向债权人实施了分配,遂于2014年12月24日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超日公司破产程序终结。2015年3月9日,超日公司正式变更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券简称由“超日太阳”变更为“协鑫集成”。2015年8月12日变更为“协鑫集成”的“超日太阳”重返A股,盘中涨幅惊现980.33%,创下摘帽概念股中的“新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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