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第五章解读
(2017-08-13 08: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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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无情者不得尽其辞(2)。大畏民志(3)。此谓知本(4)。
注释:(1)“子曰”句:引自《论语·颜渊》。听讼:听诉讼,即审案子。犹人:与别人一样。犹:如同。
(2情:实。不得尽其辞:不能够花言巧语。
(3)民志:民心,人心。
(4)知本:知道本末次序。
译文:孔子说:“听诉讼审理案子,我也和别人一样,目的在于使诉讼不再发生。”圣人使隐瞒真实情况的人不敢花言巧语。使人心畏服,这就叫做抓住了根本。
读解:朱本称此章为“传之五章,释知本。”旧本在“止于信”下,朱熹移于此。此章征引也孔子的话,说明要知道只要我有光明正大的德行,自然民心就会畏服,故狱讼不待听断,自然就没了。看这句话,就知道本末先后次序了。
这一段以孔子谈诉讼的话来阐发“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的道理,强调凡事都要抓住根本。审案的根本目的是使案子不再发生,这正如“但愿世间人无病,何愁架上药生尘”的道理一样。
审案和卖药都只是手段,或者说是“末”,使人心理畏服不再犯案和增强体质不再生病才是目的, 或者说才是“本”。
说到底,是一个教化与治理的问题,教化是本,治理是末。正是由此出发,我们才能够理解《大学》强调以修身为本,齐家、治国、平天下都只是末的道理。
本末的关系如此,终始的因果也一样。从哲学命题的角度来 看,本末是本质论,终始是发展观,千古哲学的两大范畴在《大学》这篇儒学的入门读物中以轻轻巧巧的八个字对仗而出:“物有本末,事有终始。”再以八个字加以干净利落的解决:“知所先后,则近道矣!”真是语言极度简洁而蕴含无比深刻,显出“经”的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