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杂语89——董仲舒断狱四事
(2016-06-01 01:51:56)
时下提起董仲舒,众人皆说他建议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为武帝采纳云云。其实二人都没说过这八个字。董仲舒与此之关联有两句话,皆见《汉书.董仲舒传》。一句是董仲舒册曰:“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另一句是史家班固所述:“及仲舒对册(策),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材孝廉,皆自仲舒发之。”汉武帝情况类似。《汉书.武帝纪》:“孝武初立,卓然罢黜百家,表章《六经》。”这是班固赞语,非汉武帝谕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八个字到底出自何人,何时安在董仲舒、汉武帝头上,此为学案,本人顺带提起在此不赘。下面接着说董仲舒。
董仲舒以“《春秋》公羊学”立足学术史,是开宗立派的人物。他的学问,两千馀年一直有专门研究者。董仲舒为人廉直见识广博,当得起经学家、思想家。他建议国家开办官学选拔人才,又可称教育家,而且还能断狱。所以董仲舒既是专门名家,又是通儒达士。
汉武帝迷信鬼神巫术,董仲舒数次劝谏此非正道。武帝便令巫觋诅咒仲舒,以考察其说法。董仲舒身穿朝服,面南咏诵经书,气定神闲。巫觋百般施以伎俩,皆不能伤害仲舒。未几,巫者自己身亡。(参汉应劭《风俗通义.卷九》)
2、甲的丈夫出海遇风浪船沉没,其夫亡于大海致尸首不得安葬。四个月后,甲的娘家母亲打算让甲再嫁。官府欲治其罪,曰:“她丈夫死而未葬,依律不许私自再嫁,当处斩。”董仲舒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再嫁之道也。她的行为不属于擅自妄为,应听从她的选择。妇人嫁人是有所归。她有母亲做主,再嫁并无淫佚之心,不是私为人妻。断狱应当明于情理,母女二人皆无罪,不应惩治。”(参《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
《春秋》所言“夫人归于齐”指鲁文公死后,其夫人姜氏回到齐国娘家。丧夫者回娘家而不再返其夫家谓之“大归”,有夫之妇短期回娘家称“归宁”。女嫁男为有所归,即归宿。
3、甲某无子,于路旁捡到一个孩子便收为养子。孩子长大以后犯了罪,便告诉养父甲某。甲某遂将养子藏匿起来以躲避官府追拿,问甲某当论何罪?董仲舒曰:“罪犯虽非甲某亲生,《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言父为子隐。甲某应当藏匿养子,不算犯罪。”(参《通典.卷六十九》)
螟蛉,蛾虫。蜾蠃,蜂虫。古人认为蜾蠃养螟蛉为己子(实则蜾蠃捕螟蛉喂自己的幼虫)。儒家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父或子犯罪,父子皆无举告义务,而且可互为隐藏,称“亲亲相隐”。董仲舒认为虽为养子,若父子恩情深重视为己出,亦可相隐。
4、甲某将儿子乙某送人,别人将乙某养大。甲某耽于酒色,对乙某说:“你是我儿子。”乙某怒,打了甲某二十板子。甲某将乙某告到官府,称乙某是其子。董仲舒断曰:“甲生乙而不养育,将儿子送给别人,父子情义已绝。乙某虽打了甲某,不属于儿子打父亲。不应按此律治罪。” (参《通典.卷六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