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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感悟】尊敬老师是全社会应有的责任和道德

(2012-12-17 12: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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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行知教育尊

尊敬老师

【教育感悟】尊敬老师是全社会应有的责任和道德

尊敬老师是全社会应有的责任和道德

  当今中国教育,很多一线老师越来越抱怨学生越来越难教,越来越难管。学生起哄、谩骂老师、给老师脸色看是经常的事,甚至殴打老师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现实中师生之间出现的问题,一些家长人动不动就把责任归咎于老师,社会上更变本加厉,总以“为人师表”为攻击标准,对老师挑三拣四,似乎任何人对老师都可指手画脚,于是学生在老师面前便有恃无恐,造成管理学生的手段越来越少,越来越无力。万般无奈,只好把学生看成上帝,管理时像伺候皇帝一样小心翼翼,生怕出事。有的老师直接就说:“班级里别出事就万幸”。请问,出现这样的问题责任在老师吗?不!不是!责任在教育的体制及规定,应试教育的罪过,全社会对教育认识的偏差及整个社会的素质和教育及生活环境所决定,可以这样说,中国老师是世界最辛苦最勤劳最奉献的,百分之九十九是合格优秀的。
  当今中国教育,老师的尊严和权威已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老师的权利大打折扣,连最基本的人身权都无法得到保障,更不用说受到尊重,而学生的权利却被过度保护甚至在膨胀。这样的现象已经不是个别的,必须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重视。老师的权益是要受到维护的,老师是需要受到尊重的。在马斯洛看来,尊重是人类需要层次的第四级,人人都有受尊重的需要,希望自己有稳定的社会地位,要求个人的能力和成就得到社会的承认,受到别人的尊重、信赖和高度评价。另外在道德规范中,尊重个人是指尊重和维护个人各种正当权利,并为个性发展及才能发挥提供良好空间。就法律来说,其实每个人都有受别人尊重的权利,这是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而老师要受到全社会的尊重,非就具体个人而言,是对老师社会地位的一个认可,对老师职业重要性的肯定。但是,人是有情感的动物,尊重是一种情感,对老师个人的尊重非仅仅法律所能够规范。因此,一方面,老师作为普通公民,有在道德生活上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以及获得他人和社会的人道、公平、诚实善待的道德权利,但是作为教书育人的专业人员,必须享有特殊的专业道德权利;另一方面,老师作为一般的社会成员,要履行诚实守信、 乐善好施、 善待他人等道德义务,而作为特殊的专业人员,必须承担爱岗敬业、尊重学生、道德自律、诲人不倦的专业道德义务。由于老师的劳动从表面上看的确是平凡的,但却担负着教育的重大任务。夸美纽斯说: “我们对于国家的贡献,哪里还有比教导青年和教育青年更 好、更伟大的呢?”他认为,老师是太阳底下最崇高、最优越的职业。基于老师劳动的专业特点,老师应享有与其专业劳动相对应的道德权利。老师的职业要求老师必须有相应的人格和尊严,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这也是老师获得教学话语表达权的首要前提。学生应珍惜老师的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当然,学生也有他的人格尊严,老师也应对其予以尊重,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尊重老师的基本人格尊严,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已显得十分迫切需要。老师履行了社会义务,对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社会舆论所给予的赞许和褒奖是完全应该!老师对自己行为的社会价值所产生的自我意识,即由于自己履行了社会义务而产生的自我道德情感上的满足和自豪。老师意识中的这些荣誉意识,是对社会评价的主观感受和自我评价,是老师在履行社会义务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道德责任感和道德的自我评价能力,它能够激励老师自觉地按照社会所崇尚和倡导的价值尺度去从事职业行为,履行社会义务是完全应该!老师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老师出于献身教育、热爱学生的动机和奉献自我的精神,尽心尽职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责任。因此,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而言,应该对其道德行为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老师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是完全应该!只有这样,老师才能因其行为的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而不仅鼓励了老师个人,更重要的是还鼓励了其他的老师向其学习促使老师集体的高尚行为不断涌现是完全应该!老师的人格尊严本身具有教育工具的性质,人们往往把“尊师”和“重道”联系在一起。老师受到尊敬,学问才会受到敬重;学问受到尊敬,人民才会敬重学问。显然,尊师与重道是同一件事的两面:师与道相连,老师与学问相通,因而,尊师就是重道,尊重老师就是敬重学问,是完全应该!老师是普通道德生活的主体,在日常生活中遵守诺言、偿还债务、扶贫济困等一般道德义务,同时老师作为一个特定职业生活的主体又有属于教育工作本身的一些职业道德要求,如诲人不倦、团结协作、为人师表等教育道德义务。由于老师本身是教育的中介或工具,这一劳动特点决定了老师必须正确面对上述两类义务。首先,老师必须比一般人更严格地履行一般道德义务,只有这样,他才能成为真正的道德榜样,成为真正的教育主体;其次,老师更应当严格地履行职业道德义务,努力完成教育任务,是完全应该!老师有义务自觉提升自身道德人格,老师不仅要通过知识媒介和教育技术完成工作,更要通过老师本身的思想、道德、 情感、意志等品质发挥教育效能,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以及对各种事物的情感态度,无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劳动对象。老师道德的水平高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老师传道授业的前提,同时老师可以通过自己同社会交往中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不良风气的转变,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明白真善美与假恶丑,提高识别能力,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提升社会文明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必须强调指出。
  当今中国教育,当老师不容易也很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这是老师的天职,人们常说,老师职业是一种良心的事业,指的是老师道德行为的约束最终要靠个人的自愿。老师在教育过程中守住职业道德在一定程度上依靠老师的教育良心。教育良心是老师在教育活动中履行老师专业职责、义务时形成的一种专业责任感,是一种高度自觉的自我评价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能使老师对自己教育教学行为进行自主的监控。老师的劳动不仅在教育工作的技能上具有十分明显的专业性和自觉性,而且在道德上也应有高度的专业自觉老师应当是积极调整教育劳动中人际关系的主动力量。反之,一些缺乏师德自觉的老师实际上是失去了老师本质的教书育人,在人际关系中永远处于被动、低效或无效的境地。所以,与一般劳动者,尤其是那些复杂程度较低的劳动形态相比,老师道德从道德主体的角度看,具有也必须具有较为明显的自觉性。因此当老师不容易也很难,老师要努力培养自己的道德义务认知水平,要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意识水平,要实现教育义务意识向教育良心的转化。而现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老师的经济收入并不高,受制于学校太多,行政地位也不高,社会地位高也只是空中楼阁;社会舆论越来越关注老师的执教道德和心理素质,曝光率远远高于赞扬率,老师的道德素质下降成为人们的判断结果;再就是专业水平,不可否认,随着人们的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由于教育的特殊性,现在似乎人人都可以对教育品头论足,指手画脚。于是,社会对于老师已不再是仰望,而往往是观望。以上种种原因造成了老师越来越不受尊重的现象。一边是学校抓质量,成绩的提高成了老师的事情而不是学生的事情;一边是社会观望和指责,几乎所有的问题都从老师的身上找原因;一边是学生,他们权利的膨胀以及主体的神话使得老师的权威荡然无存,失去对老师起码的尊重。可想而知,老师在这样的夹缝中生存,哪里还有职业幸福感,哪里还能自觉地发展。
  没有对老师的尊重,也很难有对知识的尊重,不只是老师的生存状态值得担忧,同样这样的教学,这样的师生关系更是令人担忧,社会、学校乃至政府部门都必须关注和重视,切实意识到它的紧迫性,并且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老师的权益,提高老师的社会地位,使社会真正地尊重老师。《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老师的合法权益,改善老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老师的社会地位。”《义务教育法》第四十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老师。国家保障老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老师的社会地位,改善老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要真正解决老师不受尊重问题,就必须给老师切实的利益,改变社会舆论导向,这是政府的责任,老师职业的重要性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挂在嘴上的。真正落实老师的公务员待遇,改善老师的物质水平。舆论不只要发挥监督的作用,而且要发挥舆论的影响力,呼吁全社会对老师应有权益的保护,以及对老师的尊重;就必须让学生尊重老师,这是学校的责任,师生虽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但是老师角色有内在的规定性,老师的职业幸福感也直接来自于学生,来自于课堂。只有学生做到真正地尊重老师,老师才能在教学中发挥应有的水平,并且有意识地自我发展。具体来说,把老师的权利还给老师,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称;就必须提高老师自己的专业水平,这更多是老师的责任。老师在课堂上最重要的是内在的权威,即个人学识、专长和个人魅力,这样学生才会真正地尊重老师、喜欢老师,进而喜欢课程的学习:就必须维护老师的权益,加强老师的维权意识,这是社会、政府、学校、个人共同的责任老师要受到社会的保护,首先是法律上的规范,要使老师维护其合法权益时有法可循,其次是政府和学校应该是老师的保护机构,一旦老师的权益受到损害,首先要站出来说话,维护老师的权益;最后是老师个人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一旦老师的权益受到侵犯,一方面老师不能忍气吞声,另一方面也不能意气用事,莽撞冲动,或找领导大吵大闹,或对工作消极敷衍甚至迁怒学生。老师要了解维权的途径,多渠道寻找法律支持。
  老师很平凡,老师很辛苦,尊敬老师是全社会应有的责任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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