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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服用兴奋剂不涉法律责任

(2011-04-24 18:07:04)
标签:

杂谈

中國體育律師網

       《北京青年报》报道,全运会曝出决赛阶段以来的最大丑闻——河南女子赛艇选手郭林娜服用兴奋剂。日前初步处罚结果公布:取消郭林娜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取消河南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郭林娜有可能遭到禁赛4年的处罚并不能参加下届全运会。”体育总局科教司综合处处长袁虹说。
     据了解,郭林娜所使用的兴奋剂是19―去甲雄酮。

■ 法律看点
1.运动员如服用兴奋剂,除了比赛成绩被取消和被停赛以外,还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吗?
2.运动员在被查出服用兴奋剂后,如果不服检查结果有何救济手段?

■ 律师解读
    运动员服用兴奋剂 不涉及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规定,运动员不得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运动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兴奋剂的,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竞赛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不会涉及其他诸如刑法等法律责任。
    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把对违规运动员的处罚权交给了具体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比赛组委会。一般情况下,对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实施处罚都由体育总局或者竞赛组委会做出。

  主管部门纵容违规 责任人要担刑责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第37条规定: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动员不服处理只能靠行政调解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如果运动员对大赛组委会或者体育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现实情况是国务院与体育仲裁相关的具体规定仍然没有出台。北京在奥运会期间成立了体育临时仲裁庭,由12名专长于仲裁和体育法律的人员组成,但常规性的体育仲裁机构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运动员对处罚结果不服只能依靠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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