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冬虫夏草品种无须办理药品经营许可”的原则 是依据国家相关管理法规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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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冬虫夏草中药饮片极草杂谈 |
虽然为进一步加强对中药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1月5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规定批发零售中药饮片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但此规定更多地是针对于普通中药饮片的管理。
因国务院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上述第一个文件尚在执行、且在此文件出台时期,中药材与中药饮片的称谓很多情况下在通用,因此全国各区域对上述两个管理政策解读与执行并不一致,多数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人参、鹿茸、冬虫夏草等滋补品管理上,仍然执行无须办理药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原则。
正是因为如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才于2011年9月26日以《听建议
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8月15日下发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冬虫夏草已经属于“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范畴内。因此,多数区域药监管理部门执行的、目前经营冬虫夏草品种可无须办理药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形式是完全符合国家相关管理法规规定的。
而且,冬虫夏草品种是完全可以在商场专柜进行销售的。这一点,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网站公开信息中就可以明确证明。在国家药监局网站中以“滋补类中药”进行检索,其中标题为“湖北省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滋补类中药材专项检查”(2011年1月20日发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1月5日下发《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之后)的公示信息内容为:“湖北省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对滋补类中药材(饮片)专项检查……对……家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商场专柜进行了检查……总体来看,各地滋补类中药材(饮片)质量状况良好,购货渠道正规,储藏条件符合要求”。这充分表明,冬虫夏草在商场专柜进行销售是符合药监部门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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