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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方管理新规定其实是“炒剩饭”?

(2015-01-11 09:59:37)

统方管理新规定其实是“炒剩饭”?

文  徐毓才(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局)

最近,国家卫计委、中医药局又发了一个《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规定》的末尾看,这也只是200797日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1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一个替代品,因为,在这个《规定》从201511日施行之时,后者同时废止。

既然是“替代品”,那和原来的有什么不同呢?从网上搜到了《通知》对照着看了看,除内容细化、篇幅加长之外,似乎看不到有什么新的东东。

2007年的《通知》已对“统方”有限定

尽管《通知》正文只有337个字,比《规定》1693字少了很多,但核心要求已经很明确。

一是目的是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二是要求各级各类医院要建立健全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对医院各个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医院信息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有关药品、高值耗材使用等信息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医院其他部门或人员如因工作原因需要了解用药和高值耗材用量的情况,应严格按照程序审批、查询;

三是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九不准”也明确“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仔细阅读新出台的《规定》,还提到《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而且这也是制定《规定》的主要立法依据。那我们再来看看,这个“九不准”的相关内容。

一年前,国家卫计委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包括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不准违规收费、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这个“九不准”里实际上已经明确要求“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其中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同时也明确,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而且对违反“九禁止”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刑法修正案》对“医药贿赂”有处罚

在回顾这些“规定”的同时,让人不由得想起2006年开始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行动”,正是这次行动,直接催生了《刑法修正案》(六)。而在该法案中也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纳入,其中:

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实际上已经将“收受”回扣和“给予”回扣分别定“受贿罪”和“行贿罪”,而这一规定本来在《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亦有明文规定。

这次统方管理规定无新意

如今,卫计委又将明明不那么管用的政策,再一次拿出来“翻炒”,笔者对其有效性表示怀疑。

《规定》中提到的,加强法制教育,建立健全风险岗位廉洁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对信息系统中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等统计功能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恐怕也只是如同给房子上锁,防君子防不住小人。

此外,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安装防统方软件并“要与为信息系统提供常规维护、升级换代,以及安装新系统、新设备的信息技术人员和机构签署信息保密协议,并设置合理的访问权限”,恐怕作用有限,只不过让安装防统方软件的公司赚的盆满钵满而已。

而且,有医院还组织党员干部和关键岗位员工参观监狱,邀请检察官做警示教育讲座,恐怕也只能起到警示作用。

为何统方问题屡禁难止?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法律、法规都“禁止性规定”,可实际上禁止不了呢?

说到此,有一个有趣的现象,不知道大家想过没有,就是近几年,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国家查处了不少,曾经名闻全国的样板高州医院翻船了,漳州22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无一幸免,全城陷落,国际著名公司,葛兰素史克陷入贿赂门。几乎没有一家公立医院院长敢拍着胸脯说一句有底气的话,说他的医院是干净的。但却很少有民营医院曝出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这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因此,笔者认为,卫计委新出台这个《规定》,也只是再炒一次剩饭。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革医药购销体制中的过度集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这颗毒瘤就永远剜不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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