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往(网)事:搞新闻报道别忘了实事求是
(2014-02-27 10:46:31)
搞新闻报道别忘了实事求是
——给《法制日报》社领导及记者丁国峰的公开信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我是自始至终参加鼓楼区法院第二法庭2007年12月11日审理沈木珠、张仲春诉杨玉圣(学术批评网)一案的一位教师。我的名字就是我的本名。我今天看到了《法制日报》记者丁国锋《学术批评有无法律底线》报道,发现除了严重失实之外,丁记者的座位也完全移到了匿名诽谤者的一边,完全忘记了新闻工作者应当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于是,我今天一天都在给《法制日报》总机010—84772288的人工台及84772380、84772726、84772396等各部门打电话,也给《法制日报》驻江苏记者站025—83204482打电话,总共打了二三十个(可以查证)可是
在谈报道严重失实之前,我想先向丁记者求证几个问题:
1、当天开庭,法官沈菁在上、下午都强调记者不得未办理批准手续入庭听审。杨玉圣在报道后面附加的评论中说:“本篇报道是记者在旁听了一整天的庭审后写就的”。但我似乎并未见丁记者到庭外办理任何批准手续。不知丁记者是否按法庭要求办理了记者听审的有关手续,还是欺骗法庭,或是在杨玉圣的安排下混入法庭听审?而作为我国法制第一大报,如果记者没有办理手续,是否允许这种欺骗法庭、无视法官的行为发生?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丁记者根本没有入庭听审,其报道内容纯属杨玉圣提供。因为丁先生在报道中说,庭审结束后,他采访了杨玉圣。如果这样,《法制日报》是否允许属下记者没有实际听审而进行“庭审纪实”的报道?
2、新闻报道应当实事求是,这是党的新闻原则。而要做到实事求是,报道所涉批评内容应当经过核实。丁记者做到了吗?没有!丁记者只是采访了杨玉圣,而根本不与沈木珠、张仲春作任何核实。这难道就是作为国家大报的《法制日报》应有的态度度和做法吗?
3、丁国峰的报道出来后,杨玉圣马上用其对沈木珠的惯用手法,按其意愿将标题变换为《学术官司、笔墨打还是法院打?——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暨学术批评网“侵权”案纪实》的倾向性内容,挂到杨玉圣个人的学术批评网上。这一做法,丁记者是持同意、支持态度,还是不同意,不支持?《法制日报》
下面言归正传。我揭露丁记者报道不实,又不向沈木珠、张仲春核实的三个问题:
1、丁国峰对庭审断章取义
沈木珠、张仲春诉李世洞、杨玉圣案的核心问题及庭审集中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所谓原告抄袭、剽窃是否属实,二是原告是否存在6种方式(一分为二,合二为一,改头换面、缩写扩写、新瓶旧酒、移形换位等)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在庭审中,尽管诉杨玉圣一案还未进入法庭辩说,但是从法庭调查提供的证据及杨玉圣三次无法回答原告有哪篇论文是6种方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情况来看,原先既不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也不存在用6种方式“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但是,丁记者的所谓“庭审纪实”却避开了这两个焦点问题。相反,还断章取义对原告进行捏造诬蔑。如在庭审中,张仲春针对杨玉圣的“
但是,丁记者却报道说“在被告出示的有关证据中,沈木珠和张仲春的多篇文章的确存在重复发表的问题。”这些诬蔑之词,与杨玉圣在答客问中对庭审的描绘,如出一辙。很难不令人对丁、杨的关系作出某种猜测。在双方还没进入质证及辩论之前,仅凭“金许成”及杨玉圣的片面之词就下结论,而且是避开原、被告诉讼的真正的实质问题——六种方式的“自我克隆
2、丁国峰诬指沈木珠《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论文《试论我国著作权的硬扭曲与冷保护》是重复发表
丁国峰不去核实沈木珠《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的论文是不是属于正式发表,也不去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查证《金陵法律评论》是否正式出版物,仅仅听信杨玉圣在网上对该刊的胡编乱诌(把《南京师大学报》的刊号挂在《金陵法律评论》上而后指责沈木珠教授涉嫌“作伪证”),便批评沈木珠“重复发表”论文。我不知道《法制日报》怎么能容忍如此不负责任瞎批评的记者在党报上发出如此不负责任的报道。
3、丁国峰诬指沈木珠投稿《南京经济学院学报》后再投稿的“收稿日期在三个月之内”是作者的“重复发表”
同样是没有实际查证,丁记者便批评沈木珠投稿《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3年1月11日收稿)后于2003年4月17日投稿《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不足三个月,是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的违规行为。我查证了《南京经济学院学报》自1999年创刊以来,没有任何一期刊发过任何“投稿须知”或“稿约”,当然也没有任何“三个月才能再投稿”的内容。如此,《南京经济学院学报》所遵循的,应是国家著作权法关于一个月可再投稿的规定。此外,沈木珠庭审前呈交法庭的证据中,就有该学报编辑部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关于对该文没有给予沈木珠任何用稿通知而后来又刊发了的证明。
不知道丁国峰先生如何能够想当然地认定沈木珠教授对该文的处理是作者“重复发表”行为?《南京经济学院学报》并没有“三个月”的投稿约定,丁记者的“三个月之内”又来源于何处?为什么不直接告诉读者说是杨玉圣让你这样写的,不是更坦白吗?《法制日报》对丁记者的这一完全按照杨玉圣口吻发表报道的做法,是否应当过问呢?
其实,仅从杨玉圣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金许成”“史豪鼓”等匿名文章,制造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抄袭”假案,又后压制反批评意见发表以来,沈木珠教授等早已识穿杨玉圣的图谋,因此从不与杨玉圣进行任何形式的“口水战”(顺便告诉大家,杨玉圣在自家网上发表的储敏、徐升权的信及律师函,都是杨玉圣对捏造标题强行挂上去,以制造所谓反批评“回应”,以便他组织全面批判的。可惜这种举措,这种造假行为,在丁记者的报道中,竟然成为“在双方激烈的笔墨交锋中,有关沈木珠,张仲春是否真正涉及学术腐败、自我克隆,重复发表是否涉嫌剽窃等等问题迅速在学界发酵。”请问丁记者,沈木珠、张仲春发表了哪一个言论,他们有哪一个言论属于与杨玉圣的“激烈的笔墨交锋”?!这不是吹牛不跟牛商量吗?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沈木珠教授对杨玉圣的所作所为不屑一顾!如今,面对杨玉圣开庭前后的舆论围攻和围剿,沈木珠教授也依然是“胜似闲庭信步”。但是,这种态度并不等于说,沈木珠教授可以任由传媒不经核实作违反事实报道。尤其是,作为一个法律人,作为国家法制第一大报,怎么可以对一个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子,还在大造什么笔墨官司笔墨打的舆论!写批评文章违反事实,进入了司法程序,本来就应当稍安勿躁,等待司法判决,相反,捏造事实,影响司法公正,岂是一个国家法治大报之所为,之应为?
综上,丁国锋不顾事实诬指沈木珠教授,为杨玉圣张目,《法制日报》的领导,是不是应该下来查一查,给被批评人一个交代呢?
2008年1月4日晚上10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