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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红包收送协议”直冒傻气!

(2014-02-21 17:27:12)

就在齐齐哈尔医生被患者闷棍活活打死以及河南医生被割喉的茬口上,卫计委出台规定,要求从今年51日起,全国二级以上医院必须与患者签订“收送红包协议书”,而且制作一个样本,由主治医生沟通并代表医院签署,还可以将院长的名字制作到上面。规定一出,引得网上一片骂声。

为什么会如此呢?

不可否认,去年卫计委出台政策,要求卫生系统严格执行“九禁止”,实际上本就缺乏新意。其中就有禁止红包、回扣内容。为显得有力度,随后就出台给企业建黑名单制度。估计也自觉这“九禁止”缺乏操作性,于是今次有出了一个签“收送红包协议书”的点子。网民直呼,这就好像某地经过两年反复修订,出台的“公务员不准看黄片”一样冒着傻气。

为什么这么说呢?

笔者认为,一、什么是红包,是个比较模糊的概念。“百度”了一下,给出的概念是,“送红包和收红包,是华人长久以来的传统习俗。红包文化原先是出自于中国人礼尚往来的一种正常人际关系,体现和谐相处的友好情结。过去几百年以迄于今,红包往来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以这个意义居多。 不过送红包更为普遍的意义,一是给晚辈一种关爱,压岁钱、生日祝愿都含有平安吉祥的寓意;二是婚嫁喜庆有喜当贺的礼仪,以及亲友初会、相聚互馈祝愿的表示;再一种则是完全出自内心感戴之情的酬谢。应该说红包文化除了体现中国人注重礼尚往来外,还有受惠不忘施予者,也有不敢忘恩负义的心态。”从这个概念看,红包似乎不是什么罪恶的东西。我们不知道卫计委的“红包”指的是什么。

二、现在医药购销领域所讲的回扣,主要是指药品、器械、卫生材料、试剂等生产企业为了占领市场,更多促销自己企业或代理的品种,获得更多的效益,而给予利益链上各个相关人员的好处,方式千奇百怪。按照“刑法修正案(六)”,这个属于“商业贿赂”,是犯罪。但并没有对红包有什么“罪”及“罪罚”的规定。

三、如果卫计委认定的红包,是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在需要医疗服务过程中,自愿或不得已而给予医务人员的好处,或者为了享受到“优质”的超过一般患者的医疗服务而给予有关医务人员的好处的话,我们一般应该分一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患者在满意康复或享受到超过预期的“满意”的医疗服务之后,出于感激,给予医务人员的好处;二是医务人员在特殊时期关键情况下故意违背医疗原则,如不给好处不手术,故意拖延等,或者暗示或明示,甚或索要好处;三是患者自觉需要给予医务人员好处,以获得更多照护或道听途说的“潜规则”需要给予红包,也就是“随大流”,既不是自愿的感激也没有遭到胁迫,这可能是现在红包的主流。一般地,笔者认为,第一种是人之常情,第三种应该多做善意的提醒,第二种是大家深恶痛绝的,应该受到良心的谴责道德的惩处。不管因为什么原因,也是不应该的。

当然,对于红包除了从患者主观是否愿意归类外,还有一个从红包的形式方面分类的问题。如给钱算红包,给购物卡算红包,感谢医务人员请吃一顿饭算不算,把自家产的一袋子土豆给也是算不算。花1000元算,误餐了每人吃了半斤饺子算不算,怎么界定红包,实际上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四、签协议这种方式对不对?是否就一定有效?按照卫计委规定,患者一住进医院,就要进行沟通并签协议。我们可以体会一下,这是一种什么感觉?算不算有种很怪的感觉。会不会给病人一种“此地无银”的感觉。而且仔细想一想,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就欠考虑,笔者,制度设计的骨子里就把“患者”假定成要给医生红包的,把医生假定成收红包的,而且给社会的感觉好像是住院给医生送红包已经很普遍,是潜规则。在如此习惯性思维里,其实是对医疗服务圣洁的亵渎,对医务人员极大的侮辱。(徐毓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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