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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推医强险,或叫好不叫座

(2014-01-29 12:12:34)

强推医强险,或叫好不叫座

医家之言——徐毓才专栏(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局   徐毓才

 

近日,2014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相关负责人称,今年要推进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医院或医生必须购买。

 

此前,中国医师协会相关负责人透露,我国有望推出国家版医疗事故责任险强制方案。 据介绍,投保医疗责任险的保险人必须是正式在编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保单所注明的保险期限、追溯期以及承保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由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合同规定的有关费用进行赔偿。

有关专家认为,实施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可以加大对医疗事故受害者的赔偿力度,缓解医患矛盾,然而医强险真的可以缓解医患矛盾

 

根基不牢 

笔者认为,医强险并不能真正缓解医患矛盾。理由如下:

医强险建立在“医疗事故”基础之上,其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医疗界、法律界人士几乎都知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是一个早已被边缘化的行政法规,甚至有为数不少的法学专家已经认为,《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际上已经失效。 那么建立在这样一个行政法规基础上的保险,根基实在很不牢靠。

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路径方面,老百姓实际上已经很少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医强险规定,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构成“医疗事故”。而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一般应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近几年众多医患纠纷解决方法看,老百姓要么上访,要么闹,就连被推行的医调委调解都有被抛弃的危险。然而,不鉴定又如何确认“医疗事故”?

另外,医患纠纷成因很复杂但不可否认,很大一部分是被医闹操纵或幕后主使以闹取利的,真正构成“医疗事故”的只占小部分。那么,对于只有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的医强险又能对缓解医患纠纷起多大作用呢?显然,很有限这也是很多医院不愿意加入的原因。

 

优化环境

据了解,医疗事故责任险是目前国外普遍采用的一种处理医患纠纷的制度。在医患纠纷出现以后,患者并不直接和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接触,而是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但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医强险在我国执行还需要完善以下三个方面:

方面应先优化法治环境。目前,我国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不完善,特别是没有专门的医事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优化法律环境,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另一方面,政府应提高公信力,提高主持公平正义自信心不足。此外,保险公司应提高信度,增强服务意识。对于理赔不可久推不决,百般刁难。

 

综上,要真正缓解医患纠纷,强推医强险,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急于求成,可能出现“叫好不叫座”的状况。(该文刊载于《医药经济报》2014年1月29日“法眼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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