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规范还须细则跟进
(2013-12-05 09:57:33)
原标题:关键不在于医院“等钱救命”而在于政府尽责
如果不是上微薄,也许根本不会注意到,国家卫生计生委最近出台了一个《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以下简称《急诊规范》)。网民关注的焦点似乎不在规范本身,而在于人救过之后,费用到底该谁出?为了弄清楚这个事,笔者认真阅读了《急诊规范》以及出台规范的依据,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读后只觉得要做的事还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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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不能对生命漠视,不管是谁。近几年来,随着新媒体的出现,一些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往往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后果。就在前几天,安徽“死婴复活”事件震惊全国,尽管家属签字同意“放弃”,尽管医院在家属同意放弃之后也没有终止“救治”,尽管最终复活的死婴终于还是没有活过来,但对于生命,即使无望,即使残疾,即使贫穷,即使身份不明,统统都不能作为放弃救治的理由和借口。特别是因为“钱”没有着落,而拒绝、延误救治更是情理法所不容。因此,很多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的伤病患,直逼人类道德的底线,也必然招致医疗机构备受诟病,使医患关系雪上加霜,也使政府形象大打折扣。因此,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事关政府形象,事关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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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出台的《急诊规范》是配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救助意见》)而制定的,主要用于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急危重伤病患者的规范化诊疗工作。从应急角度看,主要体现了简明、迅速、阶梯等“急症”抢救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一是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该《急诊规范》只是针对各种急危重伤病的最基础和最必须的治疗手段,而不追求急救技术的高精尖,也不考虑生命体征平稳后的下一步治疗。二是注重救治的连续性。针对病情严重程度不同,在院前急救、医院急诊科和重症医学科三个环节体现救治手段的差异性。三是既参照国内成熟的诊疗规范,又借鉴国外经验,因此更具有操作性。
然而,对照《急诊规范》,尽管很“基本”,我们还必须客观审视我国医疗机构的建设现状,也必须客观审视我国基层医务人员的医疗救治技术和水平。说实话,两方面都有差距。因此,要执行好这一规范,一要检视医疗机构院前急救设施设备的配置,尤其是救护车车载设备的配置以及完好率,确保齐备可用;二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建设,优化急诊抢救流程,确保及时、正确、连续;三要逐级开展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的技术、管理培训,不断提高急救管理和医疗救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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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阅读国务院办公厅《救助意见》才明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不是简单的医疗问题,涉及救助基金的募集、管理,救助对象的甄别确定,救助基金的支付等多方面。因此要真把这事办好,地方配套政策急需细化。
按《救助意见》规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分级设立,省级主要承担募集、向市(地)级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地)级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这里面就自然涉及怎么向医疗机构支付的问题,采取什么样的程序。而这个细则必须规章化、公开化,必须简便迅速明确,使得医疗机构在“不得拒绝救人”时心里没有负担,医务人员在实施救治时不再担心扣自己工资。
按《救助意见》规定,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是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这里又涉及一个“验明正身”,一方面要能够证明患者身份“无法查明”,另一方面要能够证明患者“无力缴费”,而这些由谁去查,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总不能由接诊的医生查,也不能由医院查。哪有谁查,必须规定明确,而且还要“迅速”,否则救人花了一抹糊,患者能动了突然“玩失踪”,又有谁负责因救人发生的费用?
其实按照《救助意见》,救助费用的“后付”远远比想象的要复杂。按规定,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再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实际上,只起到“兜底”作用。而且还规定,疾病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那么哪些患者是“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这个又由谁甄别确认?
十分复杂的规定,怎么才能保障一个有效的“急救”呢?无疑,各地政府需要有一个具体、明确,快速、便捷的“细则”。实际上在当下很多时候,当某一件事一旦发生了,造成极其严重后果之后,我们才觉得这事很重要,又是追责又是弥补。过后,却很少再有人去关注。本来这种事就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样,也是医改规定的“政府责任”的范畴,要求政府财政予以“全额保障”,也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可见政府不可为不重视。然而据笔者所知,仍然很少有地方将此事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固定下来。很多情况下,还是医院救了人之后,反反复复拿着发票去找有关部门。尽管大部分也落实了,但总是让救人者忐忐忑忑。
十八届三中全会开了,也做出了改革大手笔,可谓宏图大展。但愿各地、各部门能够有一个好的落实,否则,也许只能是一个纸上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