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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国务院基药新规:请淡定,别急着欢呼!

(2013-02-22 10:32:16)

面对国务院基药新规:请淡定,别急着欢呼!

——基药新规值得商榷的10个问题

徐毓才

 

最近,国务院出台基药新规,媒体一边倒的欢呼雀跃。出于工作关系,我不敢不关注。于是从网上下载,认真研读,觉着没有多少新意,大部分是老调重弹而且在试点中发现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上,政策缺乏操作性。下面直言拙见。

一、集中采购仍然“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难以避免“一招即死”、“恶性竞争”。中标规则仍然不明确,价格动态调整不灵活,难以保证临床用药需求会依然存在。

二、基药配送要求“要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而做不好或不做好由谁评价,怎么制裁,倒显出使用单位很弱势、很无奈,一边病人怨、群众骂、政府责,多头受气。

三、货款集中支付的责任主体改为“基本药物采购机构”,是否意味着县卫生局原设的“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可以撤销,因为它不是“基药采购机构”。

四、基药目录管理更严。新规要求,“要从严控制增补数量,不得将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此,原来由县三统办增补的50种极其常用的群众欢迎的药品将废止,中省制定的“基药目录”能否满足最基层医疗和群众需求,我们不得而知。

五、新规要求,“深化编制和人事改革。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市规模的变化,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合理配置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员,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比例。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都是老一套,喊了不知道多少年,基本没动。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一律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产生。可能吗?

七、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上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都是老调调,具体难执行,说了等于没说。

(三)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地方政府给予周转房等生活保障,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怎么保障?另外再盖几套?当初建“周转房”时为什么不一起考虑?职称晋升、社会荣誉,都是虚的。

(四)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按规定落实津补贴政策。现行工资政策是越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地区津贴”越低,哄鬼去吧,除非脑子有毛病的人才回去那鬼地方。

(五)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国家规定”是什么,谁见过,拿出来看看!还能像俄罗斯一样,去基层给20多万一次性补贴。不可能吧,我的国。

八、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左右。这是一个本来就存疑义的老“规定”,欢呼什么?

九、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根据居民健康需求,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医疗等。当前的执业环境,谁还敢“上门服务”,在病人家里挂水?你给病人“方便”,出了事,谁能给你方便?

十、十分关注乡村医生问题,睁大眼睛仔细瞧“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一节,可只觉得“李双双死了丈夫,没‘喜旺’了”。一感觉到准入越来越严,“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二是没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不合格”村医准备走人,“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三是村医的一般诊疗费,明显低于卫生院是应该的,尽管村医和卫生院医生水平差不多,“在综合考虑新农合筹资能力和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四是上面也知道,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大,可是没办法,希望“各地要积极探索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调解医患纠纷的有效措施”;五是村医期望的解决身份问题,解决养老问题,没门!因为你们也只是普通一居民。新规规定:“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地方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备注:红色字体部分是新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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