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调处纪实(四)
(2012-10-09 08:44:35)
标签:
杂谈 |
医患纠纷调处纪实(四)
医患纠纷多发也许会成为这个时代的标志,因为它承载着更多的社会原因,很复杂。
2012年9月19日,胡某某因高血压病继发“脑出血”,找临村村医到家中为其救治,输液过程中死亡,家属要求赔偿,因费用达不成协议引发纠纷。
死者胡某某,女,48岁,农民。一个月前体查得知患高血压病,平时血压180/120
胡某某死亡之后,20-21日家属没提出任何要求。
22日女儿、女婿等人陆续回来。当天中午其亲属等人到村卫生室找邬村医,要求给个说法。邬村医就随死者家属一起到死者家中协商赔偿问题,双方商量找个户族长辈评理。晚上户族长辈来“评理”调和,提出让赔个万儿八千的算了,患方不同意,医方也不同意。
23日早上,死者家属20余人来到卫生室(也是村医家中),邬不在家中,电话联系不上。家属情绪激动,将花圈等带往并摆放村医家门口。11:00左右在旁人的劝说下,患方家属给镇派出所打电话报案,理由是村医把病人看死了,人跑了。派出所接报后,即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建议协商解决或找政府调解,但不能胡来。
24日,村医接到派出所和镇政府工作人员电话,返回配合调查与调解,死者家属索要30万元,村医无法承担,提出走医疗鉴定,分清责任,按责任大小该赔多少赔多少。双方分歧较大,协商调处无果。
25日早,政府办发来“信访件”,赵县批示:卫生局介入。县卫生局委派医政股干部、镇卫生院院长前往配合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参入调处。经查,家属对高血压病突然加重(伴发脑血管意外)的死因并没有异议,村医对疾病判断基本正确,用药无原则性问题,但对病情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未及时明确特别提出转院要求存在瑕疵。死者家属提出了三点质疑:一是村医在没有看病人的情况下给病人配了液体,上门输液治疗是否不当;二是事发后村医没有积极主动上门协商,而是避而不见,态度不积极;三是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在其家中观察病情,实施输液延误了病情,有医疗过失。卫生局干部从医学角度上向家属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阐明死因主要是因高血压病突然加重引发脑血管意外所致,而不是因为诊疗过失,同时告知家属医患纠纷法定救济途径有三:一是可向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行政调解;二是本人书面申请,由县卫生局申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据鉴定结果依法处理;三是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6日,继续。下午,16时30分,报:患方落到15万,村医已涨到3万。
27日早,患方落到13万,村医涨至5万。我预感到“刹车”失灵,估计村医已崩溃。下午,带医政股干部和镇卫生院院长,会同镇政府等有关部门一行人赴现场,再次调处,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实事求是的原则,继续调处。死者家属“少了11万元不谈”。并扬言“他们已经做好了准备,宁愿有两个人坐牢,也要把这事弄下来。不行他们就到市上、省上去闹,去上访,横幅已经准备好了,就等国庆到来,等哪天半夜就把棺材拉到省卫生厅门口,再把媒体记者都叫来,让这事情上报纸、上媒体和网络”。
村医认为,“他是真心诚意的来配合解决这个事情,要求按过错责任大小,愿意承担合理的赔偿。承认已答应愿意以7.5万元了结此事。但是认为胡主要是因疾病死亡,就对方提出的11万元的赔偿他无法接受,调解不成的话,愿意通过医疗鉴定,按照鉴定结果依法赔偿,他有多大责任就承担多大责任”。
卫生局再次告知死者家属救济解决纠纷的三个途径。镇政府就死者家属准备信访过程中已经或将要做出的非法行为予以警告和制止,并希望他们能合情合理的提出诉求,理性合法的向上级反映问题,走合法正确的解决途径。
直到当日22时40分左右,双方分歧依然较大,调处无果,镇政府领导建议卫生局立即向领导汇报,村干部观察死者家属的动向,镇政府有关干部留守与村干部负责维稳工作,严防非法访,寻找合适时机再进一步调处。
28日早,我将昨天调处情况书面报牛局,与镇主要领导商议并一同去政法委安排县直有关部门组成调处组织,展开集中攻势。经过一昼夜连续“作战”,次日早,喜讯传来:签订协议5.4万。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村医身上的医患纠纷。事情发展大体经过患者死亡——无事——生事——自调无果——事态扩大——政府介入这么几个过程。但从这起纠纷的发生、发展、调处过程中,我们觉得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一是村医面对这类事件缺乏警觉与处理基本知识。一般地遇到此类事情首先应该对事情做一个客观评估,即使“无事”,也要防止好事者“生事”,如果“生事”该怎么办?自己到底有多大的责任?事情怎么落脚?见好就收,尽快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增加损失。此起纠纷曾经失去了最佳解决时机。当事态扩大后,村医又显得束手无策,由“过硬”变得无所适从,最后明显出现“失控”,24小时价码由3万飚升至7万多,分析大概是“精神崩溃”。二是患方明显有人借机敛财。采取了“上访”、“闹大”、“媒体介入”等各种政府“最怕”的威胁方式,向政府施加压力。明显地存在以闹取利的思维。三是政府积极介入,公正处置,显示了政府的“公平”与“正义”。坚持依法调处,最终使得患方不得不按照5.4万达成协议,比一天之前医方已经承认的7.5万还少近2万。尽管还不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满意结果,但这已经是最完美的结局,起码起到了警示作用,就是“绝不能让以闹取利者站到便宜”。在处理医患纠纷方面,政府最需要的不应该是“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这样只会是事越来越多,人越来越不宁,钱花的越来越多,平安却越来越少。政府最需要的是公平和正义,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过程中,彰显政府的公信力,这样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徐毓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