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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药品“三统一”政策的规定

(2012-03-12 1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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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药品“三统一”政策的规定

县镇各医疗单位: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新医改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完成2012年破除“以药补医”,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从去年年终考核情况看,各医疗单位仍然存在认识不清、执行不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确保药品“三统一”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特做如下规定:

一、 严格药品采购管理

根据政策规定,所有镇村医疗机构只能采购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目录)内药品,特殊需要采购目录外药品必须报经卫生局批准。目前,各卫生院只能采购目录内中标药品,也可以采购过渡政策药品,但过渡政策药品采购品种数不能超过15%,而且必须报卫生局备案,否则一律不许采购。

二、坚决执行药品采购发票审核制度

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一定要继续坚持药品采购发票审核制度。对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发票实行不签制度。即凡是目录内药品不从规定配送企业购进而私自从其它渠道购进的一律不予签字;凡有意规避目录内药品而购进目录外药品的一律不予签字;采购过渡政策药品未报卫生局备案或超过15%规定的,不予签字;特殊情况下,采购特别需要的目录外药品未报经卫生局批准备案的,不予签字;有意不按照三统一规定办,故意破坏三统一政策的其他情形,不予签字。以上审核签字由专人负责,凡未经审核签字的,均不得入账付款对卫生院原药品采购发票未经审核的一律在本月底前审核完毕,过期一律不再进行。

三、 立即对村卫生室的药品实行盘存备案

各镇卫生院要立即安排对村卫生室现库存药品进行盘存,并在卫生院备案建立台账。将备案药品的品规、金额搞清,作为今后合疗报销的重要依据。对村卫生室目录外药品务必在三月底前使用完毕,量大者按原购进渠道自行联系退货。从即日起,村卫生室的药品采购一律由卫生院指定分管领导签字,按照“三统一”规定,只能采购目录内中标品种,对需要使用的过渡政策药品必须在卫生院备案,由院长审批方可购进,品种数不得超过15%

四、 加强卫生院财务管理

局“三统一”药品采购与管理结算中心与局计财股密切配合,在本月内集中时间对卫生院财务,尤其是药品采购发票等进行核查,对不按财务制度和“三统一”规定办的行为严查重处。对于目录外药品一律清理出医院,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立即上报,决不允许隐瞒不报。今后要严格财务管理,对违反新财务制度的行为绝不姑息

五、严格合疗报销

根据“三统一”政策规定,镇村医疗机构必须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因此从本月起,对卫生院凡使用目录外药品的一律不予核报,全额扣除;对村卫生室合疗核报与统配药品采购量挂钩,对超出统配药品采购量的,合疗经办中心必须拒付,之后会同“三统一”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必须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政策规定后方可核报。

六、严格“三统一”政策补助兑付

各镇卫生院一定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村卫生室的考核管理,将药品“三统一”执行结果与村卫生室补助挂钩,下硬茬确保促进药品“三统一”政策的有效实施。

0一二年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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