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法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
(2012-06-28 09: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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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是我国首次从立法层面把私募基金置于监管视线之内。修订草案还适当放宽了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增加了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两种新的基金组织形式,为基金行业的创新发展打开了空间。
修订草案明确,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修订草案适应私募基金的需要构建了与公开募集基金有区别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管理人注册或登记制度、基金备案制度、基金非公开宣传制度等。
草案专设一章以12项条款的篇幅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原则规定。关于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登记制度,草案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向基金行业协会申请登记,另一方面对应当注册但未申请注册或者应当登记但未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规定了限制开立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等措施。
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修订草案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修订草案豁免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仅要求在募集完毕后,由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并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
同时,修订草案修改了基金投资范围,明确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包括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草案修改增加“及其衍生品种”,这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和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意味着未来基金投资范围有望扩大。
草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方向放宽,明确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