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014-07-29 16:54:07)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启元 许智律师 201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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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限制 |
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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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前股东 |
首发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法》第1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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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 |
1.
2. |
《公司法》第1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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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交易 |
《证券法》第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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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重大事件敏感期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7.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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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0%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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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上市之日起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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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股东 |
短线交易 |
《证券法》第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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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减5%的,在公告、报告敏感期不得再行买卖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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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首发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5.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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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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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定期报告、业绩快报、重大事件敏感期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0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7.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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