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014-07-29 16:54:07)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启元 许智律师 2014/7/29

主体

限制

法律规定

发行前股东

首发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141

董监高

1.       任期内每年不超过25%

2.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141

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47

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重大事件敏感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7.13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2

首发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上市之日起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3

5%以上股东

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47

每增减5%的,在公告、报告敏感期不得再行买卖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首发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5.1.6

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8

年报/定期报告、业绩快报、重大事件敏感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0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7.13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