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离岸公司的股份质押简介
(2017-05-21 18: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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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公司治理境外案例 |
分类: 法律 |
作者:
滕云,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以来,滕律师参与过众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大型企业及高净值个人客户发起的跨境投资项目。滕律师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事务律师(Solicitor)执业资格。他毕业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获法学硕士(Juris Doctor)学位,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获法律实践研究生文凭(Graduate Diploma of Legal Practice),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股份质押是各国法律均予以认可的一种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也对于公司融资具有重要的价值。作为主流离岸公司的司法管辖区域,开曼群岛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股权质押的形式要件也有相应的规则。本文将就开离岸公司的股权质押法律要求进行简要介绍。
一、开曼离岸公司股份质押简介
股份质押是设立在开曼群岛的离岸公司在进行融资交易会普遍采取的一种担保方式。但与中国有成文的《物权法》、《担保法》不同,开曼群岛并不存在法定的担保制度。然而,适用英国普通法的一般原则,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的股份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最常见的股份质押的类型是衡平法按揭(Equitable Mortgage)。而另一种方式,法定抵押(Legal Mortgage)较为少见,仅在某些交易具有特定的理由时才会适用该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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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按揭是最常见的股份质押形式。在这种形式下,股份的合法所有权仍归所有人/借款人,而被担保人/出借人则可获得股份的受益权。由于股份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借款人,为了保障在违约事项发生时实现质权,被担保人/出借人通常还会设置一些配套的保护措施,以更好地满足被担保人/出借人(或其代理人)尽快实现职权,如在违约事项发生时成为这些股票的所有权人。
但该种股份质押的方式也存有一定的弊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方。当善意第三方购买已被设立质押的公司股份时,如善意第三人未被告知股份上存在该种股份质押,则将会获得该等股份的完整所有权(而不再有权利负担)。所以,对被担保人/出借人而言,这种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的安全性较弱。
2.
法定抵押甚少在开曼公司的股份质押中被使用。但这种方式却与中国投融资实操中的“明股实债”甚为相像。在法定抵押项下,借款人/担保人为担保债务,先将其持有之开曼公司股份转让于出借人/被担保人,一旦债务依约定结清,则出借人有义务将该等股份的所有权转回于借款人/担保人。在此过程中需要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的相关程序,而一旦该等股份被变更登记至出借人或其代理人名下,则会引发对出借人的一系列会计、监管、税收和法律问题。若出现公司并购的情情形,则情况会更为复杂,出借人可能不得不编制关于该公司并购的合并报表。这些问题使得法定抵押甚少被使用,衡平法按揭在股权质押中则显然更受欢迎。
开曼群岛公司的股权质押程序是相对简单的,虽然通常需要对股权质押情况和相关费用信息进行登记,但未能登记并不会影响股权质押的效力,同时也不要求对股权质押情况进行公开。
由于股权质押程序较为简单,故应当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可能包含可潜在阻碍出借人执行股权质押的条款,因此质权人需要对被质押股权之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审慎审查,特别是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则,还包括是否只能经董事会批准转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董事们拒绝通过批准转让的决议,则当借款人违约时,行使出售股权的行为将非常困难。同时,质权人还应确认公司本身是否拥有股东持有股份的留置权或其他任何可能优先于任何后续担保权益相关权利。由于公司章程在开曼群岛是非公开文件,质权人在得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从公司登记办事处(the company’s registered office provider)获得的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二、进一步保障股权质权的方式
如上所述,由于衡平法按揭安全性较弱,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以对股权质权进行更进一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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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押协议的管辖和税收问题
虽然开曼群岛公司的股票的质押协议通常是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但它避免了双重执行程序。视乎各方的商业要求,质押协议也可以根据另一普通法管辖区的法律被管理,如英格兰,香港或新加坡。其中若股份由保管人账户持有,适用法律将是该帐户所在管辖区的法律。且质押协议无需进行公证或认证。
如果质押协议在开曼群岛以外被执行,则不需要缴付印花税或其他类似税款。 但如果协议在开曼群岛执行,或者进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执行,如与法庭程序有关的事项,则印花税为固定金额加从,上限为600美元;这一上限率是大部分衡平法按揭的普遍适用利率。
四、股份质权的实现
如果质押协议适用开曼群岛法律之管辖,则当违约事项发生时,通常情况下在开曼群岛法院介入前,根据质押协议的规定,出借方/质权人即可执行该股份质权。最常见的救济办法是委任一个能够投票的接收人,获得股息并出售股份。在行使出售权时,出售人有义务合理谨慎地为当时合理可得的股份取得最佳的价格,且出借方/质权人不得单独或与他人一起将被质押股份出售给自己,除非该出售质押股份的机构是由大法院(the Grand Court),从我们的理解而言,其实就类似于我们国内的法院司法拍卖。
五、结语
开曼群岛对股份质押的相关规定以英国普通法原则为基础,相关要求较为宽松,为开曼群岛公司的融资交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通过不同的形式对质权人行使权利予以保障,本文作为开曼群岛公司股权质押法律要求的先导性介绍文章,以便使读者对开曼群岛公司股权质押相关问题进行初步了解。如果投资者有境外股权质押方面的法律咨询要求,欢迎联系我们并作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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