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事主体(公司)法律类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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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美国法律实务 |
分类: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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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中国的境外投资规模日益增长。在境外的主要市场中,毫无疑问,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是中国的境外投资密度最为集中国家。然而,由于美国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的双层结构,以及商事法律、特别是税法的复杂性,使得美国的国内法律环境对于陌生的境外投资者,尤其是来自新兴市场的中国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具体的挑战。本文中,我们拟结合近期代理案件的法律研究成果和有关经验,简要介绍美国商事主体(公司)类型的分类。需要说明的是,在美国商事法律体系之下,企业的法律类型主要为:合伙(Partnership),法人公司(Corporation)和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与中国商法(特别是公司法)对商事主体的分类有所不同,尤其是中国法下泛指的“公司”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法下,LLC(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法人公司(Corporation)和合伙(Partnership)的某些特点。LLC是与其拥有人(一般称为“成员”/ “membership”而非“股东”/ “stockholder”)分立的法律实体,这种组织形式通常可以使其成员避免个人责任,而且由其成员或其成员任命的经理经营。LLC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称为 “Operation Agreement”(经营协议),类似于中国《公司法》下的“公司章程”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的“合资合同”。就税收而言,除非作出相反的选择,LLC的收入只需经由其成员纳税。另一方面,与中国法下对公司经营期限的规定不同,美国法下的LLC可以永久存续。
而法人公司(Corporation),在美国法下,是与其拥有人(即股东)分立的法律实体。Corporation 通常可使拥有人避免个人责任,而且在拥有人撤出后继续存在。普遍而言,美国各州立法将Corporation分为 “C Corp”(一般性的标准股份公司)和 “S Corp”(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型税收优惠股份公司)。C Corp 是最为常见的标准股份公司,而S Corp是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第一章第S分章规定能够避开双重征税,公司不就其收入缴纳所得税,而由股东直接缴纳(但C Corp是双重收税的)。
C Corp,S Corp,和LLC的主要特征及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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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计划投资美国公司或与美国公司进行交易的中国投资人而言,都希望能够像在中国国内一样,通过网络检索的方式初步了解潜在投资标的或交易对手的有关情况。实际上,在美国各州的州务卿官方网站上,都会有相应的查询渠道。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的官方网站(www.sos.ca.gov)的首页上,就有“Business”的频道供人查阅加州公司的状态。又例如,在被誉为美国公司天堂的特拉华州,也有专门的官方网站(corp.delaware.gov)供网站访问者查询特拉华州公司的基本状态,也可在该网站上获得在注册特拉华州公司的必要协助。然而,这些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大都只是非常初步的信息,信息内容和含金量远比中国工商总局来的少。这与中国公司法注重保护债权人的法律传统和思维是密不可分的。
以上,是我们对美国商事主体(公司篇)类型简介,谨供各位参考。
注:本文不代表本文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滕云律师、张力律师)的正式法律意见,亦不代表本公众号运营方的观点。如需进一步咨询或提出意见的,烦请读者联络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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