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什么法条判读食品过氧化值超标的检验报告,首先应知道什么是过氧化值。
过氧化值表示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用于说明食品是否因已被氧化而变质。通过检测以油脂、脂肪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过氧化值,判断其质量和变质的程度,一般来说过氧化值越高其酸败就越厉害。
通俗的说,过氧化值就是食品标准中设定的允许食品氧化的最高限值,超过这个值,食品就不是合格食品。至于这个值是怎么来的,是营养因素、感官因素,还是安全因素,还是三个因素的综合考虑,尚未找到出处。但过氧化值超过限度说明食品已经变质,变质的食品有可能对人体产生不良的影响,是不争的事实。
基于以上的认识,再讨论适用怎样的法条更准确。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注意其中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这一句,过氧化值超标,说明食品已被氧化而变质,说明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已经超过了规定的限量。因此,应符合上述情形,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有了这样的判读,对应的法律责任是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完整的表述:
经检验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定为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生产经营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