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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坠孩事件频发看“监护失职”

(2012-02-02 06:51:33)
标签:

监护人

责任与义务

分类: 鹭岛夜话

                    从坠孩事件频发“监护失职”

      http://s16/middle/6a42b4a8gb7e119ef994f&690坠孩事件频发看“监护失职”" TITLE="从 坠孩事件频发看“监护失职”" />
    近一段时间常读到孩子从高楼上坠落而下的事情,心中感到很郁闷。

       先前早有发生在杭州的“最美妈妈”双手救2岁女婴的事件。不久前《齐鲁晚报》报道:去年127日上午,在山东临沂罗庄双月小区东区13号楼,7岁女童阳阳(化名)从四楼窗台坠落,就在这一瞬间,幸有邻居杨勇等人用棉被将孩子接住,救了孩子一命。

    最近又有央视报道:今年127日,哈尔滨有一位28岁青年,徒手接住了从5楼坠落的15岁男孩,救了他一命,勇敢的青年被人们赞为“最美叔叔”。15岁男孩已经不是婴幼儿了,而是大孩子,但他仍是未成年人,我难解的是:大孩子为何要在5楼的窗台上玩惊险呢?

看了这些新闻,我们自然为见义勇为的好人们鼓掌,为“最美妈妈”和“最美叔叔”喝彩!但赞美之后,想得更多的首先是不解: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的诸如此类事件,竟然触动不了一些父母的心,引不起他们的重视或警惕(更甭提"防范")?

从网上查到:诸如此类的坠孩事件,一段时间来在黑龙江双城山东胶州市、青岛市等各地屡有发生,不少孩子因坠楼丧命,但愿今后这一类孩子坠楼的事件不要再发生了,因为徒手救人毕竟成功的几率是极低的!而且救人者往往要冒很大的生命危险;高楼坠落的死亡率近乎100%。在一次次英雄壮举、成功救人的背后,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许许多多血写惨痛悲剧!

英雄行为的光辉,掩饰不了被救者父母作为子女监护人严重失职的事实。在国外,父母对所监护的子女的失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可以追究其责任。而在国内,据《民法通则》发生此类事件的失职父母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真正被追究法律责任者却鲜见。甚至连舆论上的谴责与批评也不多。

从一起又一起的孩子坠楼事件中,家长们应该汲取什么教训呢?我认为家长首先应检讨自己作为孩子监护人的严重失职。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坠楼事件的发生,监管不力、父母失职是主要原因。有的父母把孩子反锁在房间里,自己外出办事,岂知这是危险的做法。有的父母往往以“工作忙”、“一时疏忽”为托词,掩饰自己的失职。其实,父母没有尽到自己的监管责任,没有将孩子置于其监管范围内,首先就是监护人的严重失职。
    父母必须对子女的人身安全负完全的责任。住在高楼,必须将门窗的安全防护设施摆在第一位,在窗户和阳台上安装安全护栏是十分必要的。无论如何,监护人在家居的硬件建设上要防范于未然,以防为主,提前投入,这是保证孩子人身安全的重要前提。
    父母有义务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纠正子女可能会引发人身伤害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家长应该从孩子的心理、行为习惯、道德教育三方面对孩子进行监管。经常对孩子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不厌其烦地给孩子上一上安全课,打一打预防针,在思想上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向孩子灌输安全方面的知识,教其学习安全避险的方法,也是筑好安全篱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子不教,父之过。孩子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这不能怪孩子,只能怪父母。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的安全意识,必须靠父母结合生活实际,从小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指导,可惜许多家长对此往往忽视。以至许多孩子,到少年了还不懂人从高楼上跳下会死亡的基本知识,因此出现有的小孩故意爬出高空窗外玩惊险的一幕;有的少年不懂家庭用电知识,不懂得人触电会死亡的道理;有的不懂海水会淹死人的常识……家长未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被监护人安全知识的缺失。
    监护人的失职,往往会酿成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或受危害的不良后果,因此杜绝或减少危险的高楼坠孩事件,必须从源头上抓起,使监护人确实认真履行其监护的职责,并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做一个合格称职的监护人.

     (本文被福建新浪推荐于2月2日“头条博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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