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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发明家”盛行,折射制度缺失

(2015-01-25 14:59:41)
标签:

监狱发明家

分类: 影评
“监狱发明家”盛行,折射制度缺失
    “监狱发明家”或已成产业链,减刑服务网上叫卖。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原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原因之一是南勇在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获得监狱方面的表扬。记者调查发现,服刑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这一领域呈乱象,为服刑人员提供发明专利助其减刑的机构渐趋规模化、专业化,而法律法规在对服刑人员的发明专利进行评估和认定这一领域,尚没有统一的规定。(1月19日《北京青年报》)
    俗话说,“有需求就有市场”。当发明创造与服刑人员结合起来,别有一番“风味”。据《刑法》认定,“罪犯在执行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予以减刑。”同时,《监狱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有关于“罪犯在执行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予以减刑”之规定。由此可见,当身陷囹圄的服刑人员面对减刑、假释的种种“诱惑”,继而摇身一变,争相成为“高墙内的爱迪生”。不可否认,制度设计之初,其目的是为提高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无论体力或脑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义。但一些服刑人员善于“打法律擦边球”,为争取“早日出去”,不耻花钱购买发明、专利;而嗅觉灵敏的厂家见此“商机”,在利益的驱使下,充当着“发明批发者”的角色,上演了一场又一场的现实荒诞剧。
    众所周知,发明创造并非人人可为之,它需要专业的知识背景和实验天赋,甚至尚需一些偶然因素在内。入狱前为官,入狱后便成“发明家”,角色转变之快,不得不令人啧啧称奇,堪称“最强大脑”。更有甚者,入狱后竟在短时间内捣腾出多项发明,倘若爱迪生在世,也只能甘拜下风。当然,这背后折射出“监狱发明家”已成产业化,即便是合法公民,为达各自不同目的,或为晋升,或为提拔……在“快餐成功学”的蛊惑下,创造发明的门槛愈发低下,大有“全民发明”之势,可见整治“监狱发明家”乱象已势在必行!
    关于减刑,并不鲜见,此前有官员狱中写作,连写三本小说;有官员连续推出四本专著,他们都如愿获得了减刑。较之想象,进入监狱后,并非与世隔绝,认为未来只能在高墙下悔思,大抵是对监狱服刑人员的误读。事实上,坐牢尽管仍然是对犯罪者的刑罚方式之一,但监狱同样需要保障犯罪者的基本权益。高墙内写出伟大著作和传世名作的,更不乏先例,高墙下的沉思,未必就不能产生思维和创新的火花。更何况,“戴罪立功”这条路径,对某些服刑人员来说,不失为一条“自我救赎”的人生新路。既然立功可减刑,发明专利也在立功之列,如此激励效应之下,监狱成为“发明家摇篮”便在情理中矣。
    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在对服刑人员的发明专利进行评估和认定领域,尚无统一的明细条文。部分省份出台了相关认定办法,同时,不同的监狱对发明成果的判定也有不同。发明减刑在法律表述上的暧昧与模棱两可,更是给了乱象以滋生的空间。对于一些服刑投机主义者,一旦进了监狱,便能瞬间实现从罪犯到“发明家”的华丽转身。令人讽刺的是,几乎是官员、名人最后进了监狱才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兴趣爱好”,走上“发明创造之路”。
    “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要堵住制度缺失,归根到底,还须从体制源头上抽丝剥茧,从法律层面补上漏洞,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明确减刑的认定与监督机制,让花钱造假式的假释、减刑,面临更加严厉的追责与司法风险,这才是杜绝“监狱发明家”乱象的不二法门。
    (载于多彩贵州网2015年01月23日评论
http://comment.gog.cn/system/2015/01/23/0140674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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