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社会上离婚率持续快速增长普遍出现了高离婚率。美国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每4对结婚夫妇就有1对离婚,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每2对结婚夫妇就有1对离婚,其它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也大抵如此。而当今世界里其它的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社会上离婚率普遍还是很低的。也许我们经常能看到有关现在中国社会出现高离婚率的报道,其实只是离婚人口的绝对数量近几年增大而总体上的离婚率上与西方社会相比还是很低的,中国社会的高离婚率只出现在广州、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现代西方社会出现的高离婚率究竟是什么因素造成的?有人认为是上世纪六十年代“性革命”带来的性道德变化造成的。有人认为是西方文化中享乐主义、个体主义等哲学观造成的。有人认为是西方国家陆续修改婚姻法取消过失离婚原则以后,离婚率才大幅度上升的。这些观点都很有道理。但是这些观点的论据无非是现代西方想离婚的人比以前多了或是离婚比以前更容易了。这些并不是其最本质的原因。假若在当代中国社会里也有一半的婚姻中至少有一个人不再满意自己的婚姻,而且离婚在法律程序上也同现代西方社会一样,在其它社会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会上离婚率也是不可能普遍高起来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毕竟社会还没有发达到人们都不需要婚姻的水平。在现时社会里人们要离婚,对于绝大多数的人们来说还需找到新的伴侣再婚,如果人们找不到如意的伴侣再婚那么即使对自己的婚姻不再满意也只好能将就就将就着过吧。
我们来分析一下在当代中国社会里一般人们离婚后能找到如意伴侣再婚的可能性的大小。
人们离婚后能找到如意伴侣再婚的可能性的大小取决于社会上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数量的多少。我们将社会上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分为三类:一类是存在于未婚人群中的。一类是存在于离婚人群(未再婚)中的。还有类是存在于已婚人群中(正处于婚姻关系之中)的。
由于社会上离婚率低,存在于离婚人群中的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的数量自然就少。
未婚人群中一般来说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的数量主要由于受到以下两方面因素的影响是非常少的。一是人们思想观念中结过婚与未婚的巨大区别的影响,这种区别的产生源于人们性观念的保守。二是经济方面的影响,主要是由于有过婚姻一般就会有小孩使得人们与有过婚史的人组成家庭后的经济负担比没有婚史的人组成家庭后的经济负担一般说来要重。
至于已婚人群中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的数量。其实人们因难以找到如意再婚对象而不愿意离婚同样也造成了人们难以离婚。不论现代社会里阻止婚姻离异的约束力是什么人们离婚后找到如意伴侣的可能性大婚姻离异的阻力就小,反之就大。因而已婚人群中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一般来说也是很少的。
有人会说爱情的力量是非常伟大的能够使人们冲破婚姻的束缚和自己心爱的人生活在一起。爱情也许会使未婚的人不再在乎结婚对象是否有过婚史,但已婚与未婚在人们思想中的巨大区别同样影响着已婚的一方。婚姻是社会的产物,婚姻离异的阻力不仅来源于结婚对象而且来源于整个社会,个人的力量相对来说显得太渺小了。
因此在当代中国社会里对于绝大多数的人们来说社会上可供他们选择的再婚对象的数量是很少的,因而社会上离婚率是比较低的。
而西方社会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涌现出“性解放”、“性自由”思潮。人们性观念的开放使得有过婚史与未婚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的区别淡化了,使得社会上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的数量大大增加。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数量的增加造成了离婚率的上升,离婚率的上升又增加了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的数量。因而自上世纪六十年代西方社会出现“性解放”潮流以后社会上离婚率是持续快速增长的。
在中国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也逐渐出现了高离婚率。同样是在中国造成这些地区高离婚率的原因不会是因为人们性观念的开放。但这些地区相对于其它大部分地区来说经济发展水平相当高,而且这些地区的外来人口非常多。一些人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而不再在乎是已婚还是未婚。这就使得可供这些地区中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的数量有较大的增加,离婚率便高起来了。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社会上离婚率的高低取决于社会上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数量的多少,而社会上可供人们选择的再婚对象的数量的多少,则取决于有婚史与未婚在人们择偶标准中差异的大小。
婚姻关系的稳定直接关系着家庭结构的稳定,离婚率的增高会导致“重组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的增多,造成一些老年人的赡养和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维护家庭结构的稳定性在现代社会里对社会来说到底还有多重要?虽然家庭现在还是人口生产的基本单位,家庭结构的稳定性关系到老年人的赡养和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但在现代社会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存矛盾已经不再那么尖锐,在“重组家庭”和单亲家庭里老年人的赡养和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不会再受到严重威胁。再说对于老年人的赡养和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受到威胁的情况可以依靠法律手段和社会道德来解决。
婚姻离异的难易程度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婚姻自由权,一个离婚权不能有很好保障的社会,保障婚姻自由权不是一句空话吗?当人们在痛苦的婚姻中苦苦挣扎之时,如果是顾虑到再婚将会让自己的子女失去一部分父爱或者母爱而于心不忍时,有没有想过如果自己的子女也遭遇同样的情况,他们是情愿失去一部分父爱或者母爱还是情愿一辈子生活在不幸之中呢?
高离婚率是“洪水猛兽”,在“某些”国家这“洪水猛兽”有没有带来灾难呢?
婚姻直接关系的欲望是性与爱,人的欲望直接关系的是人的幸福,人们只知道叫嚷着“不幸福”、“不幸福”,过于追求幸福的行为又个个喊打,这又是为何?
在现代社会里人们不会因为交通事故会产生伤亡而禁止使用现代交通工具,只是通过社会道德和法律控制的手段来使人们去遵守交通规则,以降低交通事故的伤亡。对于婚姻的规则是不是也应该是通过社会道德和法律控制的手段来减少高离婚率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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